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国治欠办发﹝2022﹞3号)

2022.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从2021年到2022年将继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现将《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从2021年到2022年将继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现将《2021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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