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5月10日因病休假,2018年6月20日单位以无故旷工3日为由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因病休假,且有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由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事情经过】
2015年12月19日李某与单位订立期限至2018年12月18日的劳动合同。当日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名,内容大意为:我已经收到某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仔细阅读,已经充分理解了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本人对此制度已理解没有异议,并同意遵照执行,以备公司考核。
该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第十三章劳动奖惩制度管理第三条处罚第(三)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过失行为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交司法机关处理:第15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算起)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为严重过失行为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5月9日李某以腰痛为由请假1天被批准。2018年5月10日、5月17日、5月23日、6月2日李某继续向单位请假,均得到批准,6月14日李某之妻向单位请假,单位未批准,之后再未工作。2018年6月20日单位作出“公告”,内容为:李某于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9日,无故旷工已达3日,(此期间本人未到公司请假签字)。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现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切劳动关系,特此通知!
李某在庭审中承认在休病假期间到国外带货。
【争议焦点】
李某病假期间出国打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案件处理建议及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管理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后,用人单位即有权利依法、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实施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本案中,李某以腰痛为由多次请病假,单位予以批准,但休病假期间自称到国外带货,2018年6月14日李某配偶再次向单位提出请病假,未获批准。
法律规定倡导用人单位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而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虽然单位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休病假地点作出限定,但是劳动者休病假期间的行为应当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按照一般生活常识判断,单位有理由质疑李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李某自称休病假期间到国外带货,违背了诚信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单位认定李某旷工事实成立,综上,仲裁委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对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教育】
近期,到国外去干短工、打零工成为一种新型的工作,虽然这种工作从短期看具有收效快、受益高的特点,但这种新型的工作容易受到国家政策层次方面的影响,同时也亦受到黑中介的欺骗,长期看具有高风险、时效短、不稳定等特点。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自己的岗位上踏实工作,履行劳动义务,而不是为了短期的利益,给自己造成严重的后果。(胡加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