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2021.11.25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7日,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辩称于某从事行政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与职工签订、管理劳动合同等,公司所有职工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于某自己未签订,是其工作失职,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规定及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过失或故意,但本案中于某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其职责包含与职工签订、管理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系于某未履行自身职责所造成,仲裁委员会驳回于某的请求。

【案例启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的性质分析,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并未承载劳动价值,故应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过错进行区别,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过失或故意,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特殊情形,即职工本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且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该劳动者确有证据证明本人提出签订合同被单位负责人拒绝外,未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应由劳动者承担。(邢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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