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3个月后解聘员工 公司应当支付赔偿

2021.10.09

常律师:

您好!

我入职时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今年1月1日,该劳动合同到期。我想跟公司续签,但公司一直未明确告知是否同意继续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此后,我一直在公司上班。直至4月1日,公司才向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若不合法,我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吗?

答: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因公司的原因导致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且您与公司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视为您与单位续延劳动合同。公司在未与您协商一致,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情况下解除跟您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根据您讲述的情况,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司根据您具体的工作年限向您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据劳动午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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