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诉讼时效“逾期”怎么办?

2021.08.13


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3月起,小李所在公司就没再按时足额给其发放过工资。一眨眼,半年过去了,小李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其无法正常生活为由,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4万余元。

公司称,曾统一安排员工春节前后休年休假,且小李已休2017年至2020年的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均正常发放,且小李主张的2017年带薪年休假已超过诉讼时效。小李认可春节休假安排,但却否认发放工资。随后,双方就争论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小李主张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此外,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公司均已足额支付工资。关于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虽安排小李休假,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最终,一审法院只对小李主张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不支持2017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争议双方要举证 仲裁时效仅一年

一般来说,从劳动法角度谈及的诉讼时效,大多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该条第四款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对于涉及年休假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就自己的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双方应当证明的事实存在明显差别。

劳动者应当证明的事实:1.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事实,主要证明劳动者具有享受年休假的条件,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一般只要能证明有劳动关系,就可以证明该事实。2.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的事实,这一项是证明劳动者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可以在新单位累计算工作时间,进而确定劳动者可以享有年休假的天数。

单位应当证明的事实:1.用人单位已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如果单位无法举证是否安排劳动者休了年休假的,即可推定没有休假,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2.用人单位虽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征得劳动者书面同意自愿不休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仅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不需要支付3倍年休假工资。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单位只需要对近2年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超出2年的部分由劳动者举证。

关于年休假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举证义务,但是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相对简单,本质上还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当规范年休假制度,例如劳动者不愿意休年休假的,一定要让劳动者书面确认,否则一旦出现争议,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就要承担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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