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员工写下欠条,员工反复讨薪无果该怎么办?

2021.08.05


案件事实

2017年6月左右,赵某在某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一直工作至2019年7月。

2019年9月17日,某公司向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成都某机械有限公司欠本厂员工赵某未发工资从2019年2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工资合计:27500元;搬运费合计未报销:1245元。合计29893元(贰万玖仟捌佰玖拾叁元整),并由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欠条上盖章确认。

庭审过程中,赵某陈述曾多次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催收工资,但某公司均未支付。

2021年3月26日,赵某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公司支付赵某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工资27500元、2019年8月安装费1148元、未报销搬运费1245元。

同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赵某向法院提交的欠条及其当庭陈述,能够证明某公司欠付赵某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27500元的事实。

赵某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曾多次催收工资未果,且赵某以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而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故对于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275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某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某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资275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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