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高某才来电咨询,去年2月初,他应聘到该公司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合同约定月工资7800元,其中一条还约定了上班中“受到工伤概不负责”这一条。今年2月24日,他在绑扎钢筋时,不慎从3楼摔到2楼,导致左脚骨折,至今仍在住院治疗。
事后,他和家人多次找到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依法为其申请工伤,但对方称,合同中有“工伤概不负责”之约定,公司不能为他申请工伤。高某才问: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针对高某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第五届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四川民爱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国。吴律师表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属无效条款。
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因此,吴建国律师称,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若单位不主动为职工申请工伤,高先生可收集相关材料,在工伤发生之日一年内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吴建国律师说。(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