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姚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岗位为置业顾问。双方于2019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请假程序需按照公司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对于员工请假程序规定如下: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后向批假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凡连续旷工三日者,一概以违纪辞退,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019年11月,姚某的爷爷因晕倒住院,姚某向部门经理发送微信消息,请假5天,因假期过长,部门经理无权审批,告知姚某向公司总经理请假,姚某随即向总经理电话请假但对方未接听,发微信请假未获回复。在此情况下,姚某未出勤。
2019年12月初,公司向姚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姚某未履行请假手续,于2019年11月25日擅自离岗至今未归,公司多次与姚某联系均未果,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结合公司规定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姚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维权经过】
眉山市总工会的维权律师接受姚某的委托后,及时与姚某进行沟通交流,提交仲裁申请书,收集本案的证据材料,包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姚某的工资银行流水、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住院手续、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材料。律师依法参与了劳动仲裁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据理力争,积极维护姚某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维权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姚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08元。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地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具有进行惩戒的权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应善意履行、自觉维护用人单位的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时对用人单位能够善意、宽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权抱有合理地期待。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精神以及公司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姚某提出请假,是姚某的权利,是否批准是看姚某的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姚某因其爷爷突然生病住院,在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和总经理请假5天均未收到回复,随后向总经理电话请假但未接听,姚某认为,其已向公司说明了请假原因但未得到公司回复。姚某请假事出有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应对员工的合理请假事由作出人性化安排。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姚某请假符合情理,作为用人单位对姚某的请假申请不予任何回复,也未明确表示不准姚某请假,公司的消极行为,实属对其员工的不负责任,事后公司以姚某无故旷工为由,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辞退姚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眉山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