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缺席仲裁的情况下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019.10.24
通过这一过程,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对案情作出有根据、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结论。本案中,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因此,在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仍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建议用人单位接到应诉材料,积极准备,认真参加庭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若放弃权利不到庭应诉,只要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用人单位在缺席的情况下仍将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2010年10月21日通过招工到某机械厂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刘某于2011年12月25日工作时发生伤害事故,一直住院治疗。刘某认为其系工伤,但该机械厂拒绝为其申请,刘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1月12日,刘某为确认与该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双方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刘某提交的证据有:1、其银行卡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加盖银行的业务章),载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有摘要为“工资”的款项存入。2、盖有某机械厂公章的工作证,载明发证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3、录音录像及光盘,载明刘某到某机械厂领取工资的现场录像录音。某机械厂收到仲裁委的书面开庭应诉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2010年10月21日到2012年1月12日期间与某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加盖某机械厂公章的工作证,该工作证的发证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同时刘某还提交了录音录像、银行卡交易明细,而某机械厂未到庭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刘某的主张予以认定,在某机械厂缺席情况下裁决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劳动者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本案中,劳动者提供了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而单位未到庭提交相反的证据否定该工作证的证明力。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以上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本案中认可了该工作证的证明力,据此认定了刘某与某机械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践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仲裁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就是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对案情作出有根据、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结论。本案中,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因此,在用人单位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仍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可。

因此,在仲裁过程中,建议用人单位接到应诉材料,积极准备,认真参加庭审并提交相关证据,若放弃权利不到庭应诉,只要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用人单位在缺席的情况下仍将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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