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保障:零工劳动者的期盼

2019.09.19
专家建议,劳动立法可以探索改变二元化调整模式,在“全保护”和“不保护”中增设“部分保护”的中间类主体,纳入不具有劳动关系但与企业间存在经济依赖的劳动者,为其提供适当的倾斜性“部分保护”,构建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目前,如果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某一平台企业,德国采取了50%的计算标准,加拿大和西班牙则分别采用了80%和75%的标准。 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护经济依赖型零工劳动者 在零工经济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被纳入工伤保险之中。

零工劳动者劳动强度较大,收入不够稳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即时出行、即时送餐、互联网家政服务、按需软件开发等平台企业迅速发展,平台经济在劳动关系层面主要表现为零工经济,即数量众多的劳动者作为‘独立承包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自主提供计件工作的经济形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谢富胜表示。

目前,零工经济实现了按需服务的大规模组织和分发,降低了劳动者进行各类工作所需的信息、技能、资格等门槛,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灵活工作机会和更大的市场需求。

“但我们必须看到,零工经济中占据多数的低技能劳动者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逐底竞争,劳动收入存在不稳定性,一些平台利用直接数据和用户评分,通过薪酬机制的设置,促使劳动者自主增加了劳动时间和强度。”谢富胜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某家政平台上,北京地区日常清洁服务的价格为35-40元/小时,按照平台抽成约20%的比例计算,在不计平台补贴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薪酬只有30元/小时左右,略高于北京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该家政平台规定,劳动者需向企业承诺每周6天,每天的服务时段为早8点到晚8点。平台企业通过技术匹配,使劳动者的服务时段基本被填满,为获得更高收入,劳动者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

“目前,随着零工经济给劳动者带来的影响逐渐显现,在美国已出现了该领域诉讼量的显著上升,我们需要做的是正面应对零工经济用工对劳动者的影响及其带来的社会变革,积极引导和规制方兴未艾的零工经济用工。”谢富胜告诉记者。

以灵活的弹性解释,保护具有劳动关系的零工劳动者

零工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思考和界定。“公司要求我们穿统一制服,要求我们为客户提供规范服务,如果未完成送餐就提前点击送达,就要交一大笔罚款。如果连续几天中午不在商区接单就得不到公司接下来一段时间的订单了。”来自山西的27岁外卖骑手小陈告诉记者,他认为自己应当是公司的一名员工。

针对零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问题,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班小辉。“零工经济的用工方式是以按需劳务为目的,通过间歇性任务化组织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削弱了用工关系的持续性,模糊了用工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一些平台企业甚至利用格式化合同条款,采取‘隐蔽雇佣’的方式,将劳动关系伪装成非劳动关系,使一部分零工劳动者直接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中。”班小辉说。

2006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雇佣关系的建议书》(第198号建议书)中规定,国家政策应防止因“隐蔽雇佣”而使劳动者应享保护被剥夺的现象。对此,我国也采取了以事实认定优先的判定原则,如2017年《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如果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协议等,双方关系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当前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各国对于零工经济任务化用工性质的判断,往往由司法机关依据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状态进行考察,若任务化用工同时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则属于“隐蔽雇佣”,将被归入劳动关系予以调整,从而使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充分保护。

“未来,在判定零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当结合平台企业的运营特点,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作灵活的弹性解释,当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同时具备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时,则无论合同在形式上如何规定,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应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班小辉表示。

具体而言,其一,如果平台企业借助顾客评价系统或其他信息化手段,对劳动者的工作方式与工作质量进行事实上的指挥与监督,以确保劳动者按照其所期望的标准执行任务,可视为人身从属性的体现;

其二,如果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务属于平台企业经营整体的必要组成部分,且劳动者持续、有规律地接受平台分配的任务,可视为组织从属性的体现;

其三,如果劳动者无法与劳务需求者或平台企业进行直接议价,在平台企业工作所获报酬是其收入主要来源,依赖于平台企业所拥有信息技术实施劳动,可视为劳动者在为平台企业的利益而从事劳动,具有经济从属性。

当然,在实践中,平台企业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用工规则,即使同一家平台企业也可能采用不同的用工方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必须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专家建议,劳动立法可以探索改变二元化调整模式,在“全保护”和“不保护”中增设“部分保护”的中间类主体,纳入不具有劳动关系但与企业间存在经济依赖的劳动者,为其提供适当的倾斜性“部分保护”,构建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目前,如果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某一平台企业,德国采取了50%的计算标准,加拿大和西班牙则分别采用了80%和75%的标准。

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护经济依赖型零工劳动者

在零工经济中,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被纳入工伤保险之中。对于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经济依赖型劳动者应如何构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记者采访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应为社会保险属性,可以确立以支定收、财政适当补贴、与工伤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保尽保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原则。”李坤刚说。

目前,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已开始对经济依赖型劳动者提供类似于工伤保险的保护。我国江苏省太仓市、南通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地区也已经开始了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先行先试,李坤刚和相关专家学者基于地方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具体思路。

“在职业伤害范围的界定方面,我认为,如果劳动者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了充分补偿,则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不再补偿;只有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给予充分补偿的情况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才承担补偿责任。”李坤刚表示,应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作为职业伤害;可以参考《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对职业伤害认定应提交的材料作特别规定,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难度。

在基金的筹集方面,李坤刚建议,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措,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基金根据本市上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末的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按不超过每人每年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的缴费总额筹资,允许地方探索开放式的参保模式,鼓励灵活就业者仅申请缴纳职业伤害保险费,吸引更多劳动者参保。

在治疗、康复、后期医疗待遇方面,《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值得借鉴。该办法规定,自伤害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产生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参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为应对零工经济中劳动者流动性所带来的政策难题,应允许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灵活性缴费,允许由雇主按月代缴;如劳动者参加了职业伤害保险,在保险期内就业地点不受限制,如果在参保地以外就业的,只要是符合职业伤害认定要求,应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李坤刚表示。(张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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