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与定向培训中的工资如何支付

2019.08.09
岗前培训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的培训。定向培训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的培训。 目的不同。岗前培训的目的是让新员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定向培训则是让不满足入职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培训达到上岗的必备条件。 后果不同。岗前培训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员工进行学习也是对用人单位付出的一种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定向培训是在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前进行的,劳动者参加培训是为了获得上岗资格,而非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一:

2018年10月,王某前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某珠宝销售公司拖欠其2018年8月的工资。接报后,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了调查。经了解,王某于2018年8月入职珠宝销售公司,入职当月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主要了解该公司的产品、规章制度、销售渠道等知识。

岗前培训期满后,王某提前三日通知珠宝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珠宝销售公司同意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拒绝支付8月份的工资,认为王某8月份仅参加了培训,并未实际工作。

调查后,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珠宝销售公司限期支付王某2018年8月的工资。

案例二:

2019年1月,张某前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某保安公司拖欠其2018年10月的工资。接报后,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了调查。经了解,张某于2018年10月初参加了保安公司的面试,通过初步筛选后,保安公司告知其需参加一个月的保安员培训,并承诺考试合格即可录用。

随后,张某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保安员培训,但未通过考试,故保安公司未录用张某。张某认为,保安公司应支付其培训期间的工资。保安公司则认为,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保安员需持证上岗,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安排张某前往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考试,并为其支付了培训费,因张某未通过考试,导致其未被录用,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最终,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知张某,其未与保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保安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思考分析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是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上述案例中,珠宝销售公司和保安公司分别对王某、张某安排了培训,但对于培训期间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基于培训性质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处理。

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分为三类,即岗前培训、定向培训与在岗培训,本文主要讨论前两类。上述案例中,珠宝销售公司对王某的培训属于助力式的岗前培训,以帮助其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保安公司对张某的培训则属于准入式的定向培训,以帮助其获取相应的从业资格。

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从时间、目的、后果三个方面区分岗前培训与定向培训。

时间不同。岗前培训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的培训。定向培训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的培训。

目的不同。岗前培训的目的是让新员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定向培训则是让不满足入职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培训达到上岗的必备条件。

后果不同。岗前培训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员工进行学习也是对用人单位付出的一种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定向培训是在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前进行的,劳动者参加培训是为了获得上岗资格,而非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案例一中,培训的目的是为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即使劳动者没有正式参加工作,也应视为提供了劳动,故珠宝销售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案例二中,由于从事保安服务工作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后,方可获得保安员证。用人单位只能招用具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保安公司仅有招录张某的意向,需要其通过培训考核、满足入职条件后,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张某培训期间的工资。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应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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