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提出,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为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位、促就业、解困境的的“稳定器”作用。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返还。
△对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企业稳岗返还。
△对上年度新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按实际缴费享受稳岗返还。
二、对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对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政策倾斜,稳岗返还按6个月的月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实际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确定。
△省工信厅、省国资委负责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目前生产经营正常,2018年度亏损、资产负债率大于70%或资产负债率大于65%且速动比率小于1。省人社厅负责认定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12个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稳岗返还审核认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工作9月底前结束。
三、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门槛”降低
放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且在青海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四、继续加大贫困地区、去产能企业的稳岗支持力度
△对六州及所辖县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60%。
△对去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70%。
五、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该政策有利于激发贫困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积极性,是积极就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充分利用人社部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信息,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企业稳岗返还不再设定集中申领期,企业只要在年度内申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