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廖女士入职某贸易公司。2018年12月初,廖女士怀孕4个多月时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因公司业务忙,她仅休息了24天,便回公司上班了,公司按正常出勤向她支付了工资,但未支付她休息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未为其报销医疗费用。今年1月22日,廖女士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因公司未依法为廖女士缴纳社保费,双方就报销流产医疗费用及支付生育津贴发生争执,后廖女士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费用。
庭审中,公司坚称是廖女士自己不愿缴纳社保费的,且其未生育,只是流产,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但廖女士否认是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费的,并且认为,怀孕后无论是流产还是生育,都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
仲裁委审理认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员工是否提出,都应缴纳。《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该法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就本案而言,公司未为廖女士缴纳社保费是事实,应当按规定支付廖女士流产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廖女士的请求。(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社局 张吉明 唐学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