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中旬,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辖区的T公司突然停业,负责人隐匿失联,尚拖欠郑某等15人20万元工资。在此之前,郑某等人已经向T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获支持。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因公司实际经营人失联无可执行财产,郑某等人陷入了“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于是他们前往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寻求帮助。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受理后,按程序展开了调查。
经查,本案15名投诉人中,14名投诉人已通过劳动仲裁维权,1名投诉人的欠薪问题是首次处理。监察员随后根据劳动者提供的电话,经多方寻找,终于联系到了曾是T公司经营人之一的张某。
经了解,张某在该公司欠薪前已将股权转让给了刘某,其表示不应对欠薪情况负责,但是另外两名实际负责人刘某、郁某始终处于失联状态。调查至此,案件陷入僵局: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他们已得到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再重复处理其诉求;另一方面,对于未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1名劳动者来说,根据当地规定,因欠薪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也无法启动欠薪入罪程序。
为维护郑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主动与杨浦区公安分局取得联系,进行专题研究,在法律框架内寻求依据、寻找突破点。最终,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据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裁决书以及T公司负责人拒不履行裁决且隐匿失联等事实,依法启动欠薪入罪程序。杨浦区公安分局第一时间立案侦破,迅速对公司实际经营人刘某进行了网上通缉,后在机场将其缉拿归案。最终,刘某迅速筹款补发了所有欠薪,杨浦区检察院就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思考分析
实践中,有部分欠薪案件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而非劳动保障监察途径进行处理。如果劳动者依据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陷入了僵局,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关键在于仲裁裁决书是否属于“限期整改指令书”,这是启动欠薪入罪程序的关键突破口。
仲裁裁决书具有限时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指出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将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作为责令支付文书的一种,是对欠薪入罪具体办案形式的有效补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拓宽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本案中,杨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运用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面有效规避了“对于同一欠薪行为重复处理”的行政风险另一方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欠薪逃匿的违法犯罪行为。(刘璐 王莹 鲁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