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上班 不算“违反服务期约定”

2019.03.26
但这些主观过错只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有欺诈行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主观过错属于劳动者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所以也应归入“违约”行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患病并不属于劳动者主观过错,而是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影响上班,对疾病的发生也无法提前预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劳动者因患病导致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

1

“我是生病了,又不是故意不来上班;而且现在是公司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凭什么说我违约?”

“因为你的缘故,服务期协议才不能履行完。公司交了那么多培训费,难道还要公司来‘埋单’吗?”

在仲裁庭上,针对违约金的事,金先生和某科技公司的代表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金先生是该科技公司的技术骨干,几年前,公司为金先生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并与他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了相关违约金。但在服务期协议履行了四年之后,金先生却突然患病,休息了整整半年。半年之后,他的医疗期满了,此时病情虽有好转,却也不再适合担任原岗位的技术工作,而该公司也没有适合他的其他岗位,公司不得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期协议。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却提出,要从给他的经济补偿等费用中扣除因他“违约”导致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违约金。金先生认为公司这是落井下石;而公司却认为这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争执不下,公司强行从经济补偿中扣除了违约金。金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这部分违约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金先生的诉求。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因为劳动者的主观过错解除服务期协议,并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这些主观过错只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劳动者有欺诈行为;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些主观过错属于劳动者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所以也应归入“违约”行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合理的。但患病并不属于劳动者主观过错,而是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影响上班,对疾病的发生也无法提前预见,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劳动者因患病导致服务期协议无法履行,不应支付违约金。(子闽/文 小米/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