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你的新用人单位,自然要重新考察你的能力,重新约定试用期是公司的权利。”刘经理的这番话让小陈很郁闷。
小陈去年入职一家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公司,从事家具设计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转眼5个多月过去了,他的试用期将满,部门领导也对他的业务能力比较认可。眼看着自己就快要转正了,公司却因内部业务调整分立为两家公司A公司和B公司,分别从事家具生产和家具销售。小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没有变,但东家却变成了A公司。A公司要求包括小陈在内的原公司的老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对于小陈这种在原公司试用期未满的员工,A公司还特别要求,要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即小陈原来的试用期都“清零”。小陈提出异议,要求按原来约定的试用期执行,到期后如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应如期转正,却被人力资源部刘经理批评了一通。
小陈觉得不对劲,又不知该如何反驳,便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他,A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小陈所在的原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后,小陈的用人单位转为分立出来的A公司,A公司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公司与小陈的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都仍然有效,小陈在原来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后,如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就应转为正式职工。A公司无权再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和约定试用期。
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A公司改变了对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承诺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子闽/文 小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