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护航权益保障之路

2019.02.25
建立劳动关系到履行权利义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双方有明确的规制。任何一方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本期的四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如此情形,该获哪些赔偿 案例: 周某在一家鞋业公司工作。2017年12月的一天,周某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违反信号灯指示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轿车车主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周某与轿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周某获得赔偿47万元。

从建立劳动关系到履行权利义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双方有明确的规制。任何一方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本期的四个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如此情形,该获哪些赔偿

案例:

周某在一家鞋业公司工作。2017年12月的一天,周某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违反信号灯指示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轿车车主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周某与轿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周某获得赔偿47万元。

就工伤赔偿问题,周某与鞋业公司未达成协议。经仲裁和法院审理,判决鞋业公司支付周某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福利等费用。

来源:《法制日报》2019-01-13

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周某骑自行车违反信号灯指示与轿车发生碰撞,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属于,那么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劳动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周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轿车车主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上述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

关于周某已经获得民事赔偿,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劳动者既可向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明确:“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因此,本案中,周某虽已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在法院判决中,会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

主播和直播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2016年1月,李某与上海一家娱乐文化公司签订“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该公司安排其在旗下直播网站担任主播。此外,协议还对李某在合作期内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及直播报酬进行了约定。

次月,李某提出,自己和公司是劳动关系,公司理应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公司却以其非公司员工为由拒绝。随后,李某要求公司与其补签劳动合同,同样遭到拒绝。

2016年3月,李某退出公司,并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请求。

来源:《劳动报》2019-01-30

评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依据劳动合同而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二类是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采用“从属性”原则审查,强调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当下,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动的方式虽然与传统劳动过程有所不同,但是其本质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可依据“从属性”予以判断。

具体到本案,娱乐文化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与李某签订的“直播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该协议对李某在合作期内的直播天数、直播时长及直播报酬进行了约定。但在这一协议关系中,主播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直播工作,对公司并无人身依附性,即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从属关系。因此,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直播平台对李某没有实施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李某与直播平台之间在法律上应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

何种情形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

2009年至2012年间,范某以一家劳务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承接建筑安装工程,并雇用了老栗等农民工。在施工期间,范某收取承包费用后逃匿,拖欠老栗等96名农民工工资总额95万余元。

2014年1月17日,范某经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26日,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提起公诉。历经近4年的法律程序后,2018年6月19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来源:《劳动午报》2019-01-29

评析:

《刑法》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来。

在具体认定中,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包括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法条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也因此导致很多类似案件的证据要求高、定案周期长。其中,“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指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两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指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体到本案,范某拖欠老栗等96名农民工工资总额95万余元,后又逃匿、拒不支付前述劳动报酬,已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判决罪名成立。

春节慰问红包能否冲抵加班费

案例:

2018年春节期间,小张本想回老家和父母团圆,可架不住公司负责人的一再恳求就留下来,在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三加班,帮助公司完成生产任务。初一那天,公司负责人慰问小张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一个500元的大红包。

到了次月发放春节所在月份的工资时,小张等人发现,公司没有把春节3天加班费算进去,遂找公司负责人理论。负责人说,年初一那天发的“开门红”大礼包已经包括了加班费;如果员工要加班费的话,红包就该收回了。

由于讨要加班费不成,小张等人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等人的请求。

来源:中工网2019-01-10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红包能否代替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可见,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其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春节红包则是对员工的奖励和慰藉,是一种福利,金额多少并无硬性标准。

此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条规定,春节期间的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因此,本案中,小张春节3天法定节假日都在加班,该公司应按照不低于小张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不能用红包冲抵。(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 赖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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