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没满一个月呢,公司怎么能提前叫我走?”小张很不满。
不久前,小张决定跳槽。他很快找到了一份心仪的新工作,于是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在辞职之前,他咨询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得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 于是,在提交辞职报告之后,他便和新公司说好,一个月后去上班。想到两份工作之间可以“无缝衔接”,工资也不会受影响,小张心里还挺美。
不料辞职报告递上去没几天,公司就为他办理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告诉他不用来上班了。这样一来,小张的计划就被打乱了,他觉得公司这么做是违法的,便去和公司理论。但公司坚持强调他不用再来了。小张一气之下,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投诉了他们。
了解情况后,监察员告诉小张,他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是对劳动者辞职时需尽义务的规定,即劳动者要辞职,必须给用人单位30天的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在这30天内,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用工。因此,小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后,公司只要安排妥当了,就可以随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小张所在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明白了自己对法律存在误解,小张的心结终于解开了。(子闽/文 小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