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讲究

2019.02.19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具争议性的一个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因这个条款的适用引起的争议并不少见。 那么,怎样理解这个条款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例如以下这个案例: 2006年1月1日张三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2月15日,A公司与张三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一定掌握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具争议性的一个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因这个条款的适用引起的争议并不少见。

那么,怎样理解这个条款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例如以下这个案例:

2006年1月1日张三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12月15日,A公司与张三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下旬,张三提出,因双方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案例中,张三是否有权提出这个要求呢?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该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该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列入次数计算的。所以,张三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条件,A公司可以不与张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能不能选择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单位还有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对此问题,司法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绝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立法的处理意见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只要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单位没有终止的主动权。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在劳动者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付出了劳动,且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单位工作的情形下,单位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理的。

还有某地区的地方立法认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则单位有权不予续订并通知劳动者合同期满终止。也就是说,单位有终止的主动权。这一地区立法的处理逻辑是:法条的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决定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双方缺乏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即使单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因不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第三,如果不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连续3次、4次或者更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情形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能不能选择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终止劳动合同?

绝大多数地区的地方立法提出,第1次、第2次,是连续两次;连续3次、4次,一样是连续2次,以此类推。所以,只要是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第几个连续,都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也有极少数地区的立法规定,仅在第3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达成续订合意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放弃要求,不管后面再连续订立多少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都不能再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按照这一逻辑处理,劳动者主动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实际上形同虚设。(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 冼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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