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互联网行业及对特殊资源人才有较高需求的行业比较常见。在这些行业,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其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及持续发展,往往会在员工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那么,关于保密协议,实务中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笔者认为可以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属于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作出的规范性约束,知悉相关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有保密的义务,不能随意泄露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
第二,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笔者认为不宜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约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仅可在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法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进行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第三,如果不能约定违约金,公司需要怎么做?
可以签订保密协议,但却不能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那如果员工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行为,公司需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减损止损呢?
笔者认为双方可以约定损失赔偿。《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失赔偿条款。如果员工违反了该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赔偿数额上,应以实际损失为准。笔者认为,对于员工违反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参考《反不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即对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员工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为制止侵权行为及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河南省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