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仲裁过程中,员工对于笔迹存疑申请鉴定,应当由谁承担费用?
【相关案例】某物流企业员工张某,去年8月份入职时曾经向直接主管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当时主管说不用签。因此,他就没有继续深究这件事。可是今年5月份,公司突然降低了张某的工资。他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公司称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就是这个数额,还拿出了一份写有他姓名的劳动合同。
张某想知道,如果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权利时,公司拿这份劳动合同反驳,自己能否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如果要申请笔迹鉴定,应当由谁承担鉴定费用?
答:劳动者依法主张自己权利,应当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非法目的而伪造证据,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员工张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而公司方却拿出了一份写有该员工姓名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员工的工资数额。因此,案件的焦点就是该劳动合同是否是员工本人签字。
对于证据事实不清的,实践中,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权威机构鉴定的方法确认事实。因此,本案一旦进入仲裁阶段,员工对于劳动合同上本人的签字存疑,就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而因笔迹鉴定产生的费用,则应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并最终由鉴定结果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则由申请鉴定方自行负担。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