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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办案辅助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18.1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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