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信息技术发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2018.10.09
型信息技术和资本的结合,给劳动与雇佣带来了复杂的变化。对于劳动关系形态来说,新型信息技术给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分类带来了难题。 近年来,依托新型信息技术以及分享经济理念而涌现出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通过不断深入发掘新的需求和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能,并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以新型信息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平台运营模式和运行策略,大体上可以分为非盈利性平台和盈利性的点对点平台。 非盈利性平台主要是提供信息交换的平台,各方关系松散,主要起信息媒介作用,很少涉及劳动者问题。

新型信息技术和资本的结合,给劳动与雇佣带来了复杂的变化。对于劳动关系形态来说,新型信息技术给劳动关系的确认和分类带来了难题。

近年来,依托新型信息技术以及分享经济理念而涌现出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通过不断深入发掘新的需求和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能,并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领域。以新型信息技术为依托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平台运营模式和运行策略,大体上可以分为非盈利性平台和盈利性的点对点平台。

非盈利性平台主要是提供信息交换的平台,各方关系松散,主要起信息媒介作用,很少涉及劳动者问题。

盈利性平台上产生的工作又分为两类,即应召工作和众包工作。应召工作通常为传统服务性工作与互联网的结合,例如由从业者提供驾驶、送餐、家政等服务。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应召平台企业与网约工的关系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积累,清晰呈现了这类就业群体的“非正规”特征,从业者更多地被称为独立承包商,目前超脱于传统的以附属性为基本原理、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制度之外的特点。众包工作是一种通过远程在线平台完成的工作,大体而言是指从业者是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接受和执行工作任务。

这两类用工状况边界并不清晰,更复杂的是,各类平台经营管理策略具有灵活性,其用工制度也处于相应的变化之中。

从职业类别角度看,依托新兴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经济体,通常包括知识型线上从业者和服务型线下从业者两类。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博弈,由于加入了技术和知识的成分而出现了新的变化,并显得愈加复杂。

线上从业者作为技术的开发和使用者,与资本的结合更加紧密,而资本则日益无形化,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主逐渐被各类投资机构所替代。同时,各类复杂的股权激励机制,也使得知识型员工有更多的机会成为持股者,分享市场利润,也在更大程度地主导着产品的发展。

从业者方出现前所未有的割裂,处于同一互联网公司中的线上和线下从业者,就像是两个不同世界的人,处在完全不同的工作状态和管理模式下。而服务型与知识型从业者之间的区分,也不仅体现在劳动关系内部的劳动条件上,还体现在对既有劳动制度的适应上,使得企业劳动关系结构日益复杂。

从劳动关系形态和从业时间的角度看,可以将从业者分为兼职从业者、非全日制从业者和全日制从业者。

互联网平台企业由于其优化社会资源的特性,而吸纳了一部分兼职从业者。这些兼职人员的核心特征是本身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有着其他稳定工作的保障,由于其有时间有意愿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额外的工作而进行兼职。

从就业促进的理论出发,只要劳动者已有一份稳定的全职工作,那么他和兼职单位之间的关系就不再受劳动法规制,其权利义务更多依靠民事法律来调整。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本身,包含着促进就业的目的,法律通过对个别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制,来实现对社会总工作时间的适当调控。所以,尽管互联网平台为各种闲置资源包括人的闲暇时间,提供了有效利用平台,但是法律并不鼓励兼职劳动。

对于为平台提供劳动时间较为有限的从业者来说,他们可能有多家用人单位,但是其在每一家单位的工作时间都比较短,从业者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那么,即使在劳动关系的框架内,也属于非全日制从业者。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体中,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应用,可以说平台是可以准确统计每一个从业者的服务时间、等待时间等各项指标的。这也为确定非全日制用工从业者的规模统计以及进一步的规则完善,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长期从业者也是劳动关系确立之争的核心影响人群,平台公司认为从业者是商业伙伴,或者是独立承包人,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其签订的也多是合作协议。而在出现争议时,从业者主张其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和用人单位之间应该属于劳动关系。

此种争议的难点就在于,互联网时代的从业者,很多不再受制于传统上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甚至报酬的获得方式也与以往不同,这给劳动关系认定带了很大难度。这时更应考虑劳动关系从属性、他律性的本质,以管理中的约束程度带来的组织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为前提,以工时以及收入带来的经济从属性为基础进行综合认定。

在此方面,在平台经济起步最早也是发展程度最高的美国,相关案件时有发生,应对措施主要是交由司法部门个案处理。

2014年,美国洛杉矶一位Uber司机在加州劳动委员会起诉Uber公司,主张自己作为全职司机应该获得雇员待遇。最终,加州劳动委员会确认司机为Uber公司雇员,主要依据是考察雇主是否控制和有权控制雇员工作的各个细节,涉及到工作中的诸多具体细节。

2015年,有美国学者认为,应将平台经济中的劳动者单独分为一类,不仅有利于新兴经济中从业者的保护,也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同时增强双方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因为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中介平台有时会为了减少被裁定为雇佣关系的机会而避免提供一些福利,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或者它所促成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分类,是造成这种低效率的重要原因。这些也都对我国新兴经济体中的就业群体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刘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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