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尚需“绣花功”

2018.09.18
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多项改革举措,以健全国企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当前,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和国企正在按照《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加紧制订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从部分省市和国企关于落实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看,整体上表现为原则性、宏观性有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足。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多项改革举措,以健全国企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当前,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和国企正在按照《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加紧制订落实意见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从部分省市和国企关于落实意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看,整体上表现为原则性、宏观性有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足。有的甚至在一些核心问题上认识模糊,思路不清。国企工资总额确定是手段,不是目的,更不是目标。只有全面深刻地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和要求,才能脚踏实地地贯彻好落实好《意见》精神。落实《意见》不仅需要宏观设计,更需要下足“绣花功”。

推动国企健全创新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是关键

《意见》明确提出,国企工资总额实行“一适应、两挂钩”的办法,核心是看企业经济效益是否增长,劳动生产率是否提高,这是基本的要求。各地在制订实施方案时,应当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细化“一适应、两挂钩”的具体指标体系。在衡量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指标上,应当体现以国家建设现代经济体系和创新发展为目标,考核衡量企业效益的来源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推动力,是否源于创新发展、创新驱动。否则,如果仅从数字看效益、从经济收入看增长,忽略了增长动力和源泉,有可能误导国有企业的发展动力和方向,不利于实现建设高质量现代经济体系的目标,不利于国有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革国企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就是希望国企能够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良好体制机制,进一步激活国企的科技创新活力,形成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

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在新的时代,国企肩负着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转型升级、产品档次和质量提升的重要使命。因此,各类国有企业的发展都应当聚集于主业的创新,着力于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在所从事的行业和产业,推动核心技术的创新发展,实现基础性、前瞻性的基础科研的重大突破,引领所在领域的世界科技前沿,突出原创性的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真正成为推动国家创新发展与引领经济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产品升级换代的主力军和先锋队。不管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有企业,如果没有自主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自主产品,没有掌握现代高科技前沿的关键科技研发人才队伍,没有持续不断推动企业发展的创新研发动力,其经济效益再好也只能是“昙花一现”,就只能处于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的状态,很难成为全球行业的龙头企业,更谈不上国际化的领军企业。

对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设计实施方案、企业在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时,一定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应始终把国企的创新发展能力、科技研发水平和能力、拥有和掌握国际领先的产品和技术情况,纳入到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原生指标体系,并作为核心的、关键性的标准,否则也就违背了国家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的初衷。

资本保值增值不应只看资本的数量,更要看其价值形态和质量

《意见》将国有资本是否保值增值,作为企业工资总额能否增长的重要指标,明确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从部分地区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看,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本怎样才是保值增值、如何计算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率、资本的表现形态等问题上,存在争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这就明确要求,国家在由过去管国企改为管资本后,国企资本的保值增值不仅要看其增值的数量,更要看资本的流向和保值增值的根源。

现实和国际产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主要看实体经济和产业,实体经济和产业才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关键,才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企改革的要求也非常明确,资本的保值增值不仅要看资本增值的数量,更要看资产的实际质量、资本的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一段时间来,我国经济出现了“脱实向虚”的现象,有些国企错误地用资本的杠杆来获取高额利润,不仅无益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还给实体经济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对此中央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政策发展壮大实体经济。

因此,落实改革工资决定机制,考量国企的资本保值增值,不仅需要衡量资本的价值形态,更要重视资本的实物形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应当从价值形态上更加重视国企整体的经营结构、利润来源、经营目标和方向,引导资本更多地投入到产业链的高端和通过科技创新挖掘企业业务增长点,推动和促进实体经济壮大发展,实现“中国制造2025”的发展目标。不能任由国企资本在追逐保值增值的目标下“野蛮生长”“脱实向虚”。

关注不同地区和类别及处在不同发展期的国企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根本转变的重大判断。必须充分认识国企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并将这一认识贯彻到落实国企工资决定上来。

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受到国家战略布局、区域资源禀赋等原因,国企布局及发展存在极大的不平衡性,总体表现出东部、中部和西部的梯度差异。大型及中央企业的总部大多在北京、上海等地区,京、津、沪、粤、浙等地区已经步入了后工业化阶段,东部和中部的部分地区正处于工业化后期,而大部分的中西部地区还处在工业化中期。

二是产业结构布局方面。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的低水平产能过剩问题突出,面临去产能、去杠杆的压力,存在大量“僵尸企业”。另外,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少数国企已经具备了自主创新能力,居于产业高端的企业和国际领军企业,处于稳定发展期;有些国企正处于结构升级换代、产业转型、动能转换的阵痛期。还有大量的国企仍然受到低成本出口导向等影响,正处于艰难创业期等。

国企工资总额决定应当体现国家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战略,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现实,分类施策、分层考核,不能一套指标管全体、一个办法定全局。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事关键装备、核心零部件和基础软件创新研发的国企,以及正在向高端产业发展和产业价值链高端进军的国企,应当在工资总额的确定上给予充分的考虑。因为很多关键性、基础性、前沿性的技术,需要长期的攻关探索,反复和失败也是科技攻关中的家常便饭,不能因为工资总额问题影响这些企业,这些企业才是中国经济的希望。对于那些正处在艰难转型的国企,应当给予它们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保障企业恢复发展的重要支持。(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谭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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