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既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同时又是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保障,更是农民家庭实现“读书梦”、“致富梦”、“创业梦”的“命根子”,农民工工资经常会被企业主拖欠,这严重影响到农民工的权益,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为了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发生,就需要先给相关的企业打好“预防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让农民工在工作之初就打消了后顾之忧,再也不用担心年底工资问题,同时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黟县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程序,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黟县修改完善了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管理制度。
一、缴纳范围。凡黟县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装饰装修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入黟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需在投标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与投标保证金缴存方式一致,其他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监督监管。黟县住建委、黟县人社局负责黟县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金额、退还等内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招标文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纳入招标文件审查内容。
三、缴纳标准。建筑业企业按照项目控制价或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缴存:①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控制价或合同价的5%缴存;②控制价或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500万元部分按5%缴存,超过500万元部分按照2.5%缴存,最高缴存金额400万元。
四、实行差异化缴存。对上一年度在黟县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县住建委、黟县人社局认定后,新承接项目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按原标准的50%收取;对连续两年在黟县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黟县住建委、黟县人社局认定后,新承接项目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按原标准的40%收取;对连续三年在黟县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经黟县住建委、黟县人社局认定后免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既定标准的150%收取。投标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实行差异化缴存,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中标后向黟县住建委、黟县人社局申请减免。
五、缴存方式。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便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鼓励建筑业企业选择国有银行在我县的分行或支行开具银行保函。
六、动用程序。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施工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缴存企业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七、退还程序。项目确定中标人后,未中标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一同退还,中标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合同价的比例多退少补。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的,经缴存企业申请并公示,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企业将工资保证金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八、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黟县从2007年开始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各建筑施工企业共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1亿元,截止到目前为止,账户余额为2000余万元。通过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了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发生。(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