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实际工作地申请工伤认定有依据

2018.08.28
情简介: 刘某是山东省淄博市某公司员工,被公司指派至山东省嘉祥县辖区内一工地项目部工作,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7月29日,他在工作时受伤。2018年6月19日,刘某向嘉祥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在淄博,嘉祥县人社部门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管辖权。 案件处理: 公司注册地在淄博,刘某被单位指派到嘉祥工地工作时受伤,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有无管辖权?

案情简介:

刘某是山东省淄博市某公司员工,被公司指派至山东省嘉祥县辖区内一工地项目部工作,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7月29日,他在工作时受伤。2018年6月19日,刘某向嘉祥县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在淄博,嘉祥县人社部门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管辖权。

案件处理:

公司注册地在淄博,刘某被单位指派到嘉祥工地工作时受伤,嘉祥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有无管辖权?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刘某所在公司注册地在淄博市,但是公司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公司在嘉祥县辖区内有实际经营行为,在工地设立了项目部,并安排刘某长期在工地工作。因此,嘉祥县属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嘉祥县人社部门依法具有管辖权。

最终,嘉祥县人社部门依法受理了刘某的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作出了认定刘某为工伤的结论。(山东省嘉祥县人社局 付炯炯 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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