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项权益,浙江省于近日下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新的标准是: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这是继2014年以来,浙江省对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再次调整。与2014年的原高温津贴标准规定相比,此次高温津贴适用岗位调整为室外作业和室内作业两类,概念更加清晰,容易理解,方便企业和劳动者把握。
通知明确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通知还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