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休能否过期作废

2018.06.18

加班补休能否过期作废

“你们看我的考勤记录和工作量就知道,我有多忙,怎么补休?要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又拒绝,难道我加班后应得的权利就这么作废了吗?”

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位劳动者池某。他所在的公司规定,员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应在加班后一个月内提出补休申请,否则补休权作废,公司也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前一段时间,池某所在车间特别忙,他连着好几个周末加班;而且,在加班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于工作量仍然很大,生产线上不能缺人,他也完全没有时间补休。于是他向公司提出,希望公司能够弹性一些,把加班时长换算成加班费支付给自己,却遭到拒绝。他质疑公司的做法,想知道公司的规定有没有道理。

监察员告诉他,他的质疑是对的。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在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上,用人单位有选择权,但是也有必择其一的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而只是补休的,那么就应当承担起主动安排补休的法定义务;无法安排补休,就应该以支付加班费替代,而不是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将无法补休的损失完全推给职工。

因此,该公司规章制度关于加班补休过期作废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当及时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最终,经过监察员上门执法检查和解释法律规定,该公司承诺,会及时修正规章制度,并向池某和有池某这种情况的劳动者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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