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武口:关于辖区建筑工程领域欠薪问题分析及对策

2018.05.23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5日-4月8日组织成立了企业组、建筑工地组、街道社区组三个工作组开展了“大走访、大调研、大宣传”活动,下面就建筑工地工作组在走访调研中对大武口区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欠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情况

此次“大走访、大调研、大宣传”活动共现场走访检查建筑工地38家,其中,复工和新开工工地15家,长期停工“僵尸”工地23家。在走访检查过程中,对建设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工人代表现场宣讲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劳动维权渠道,现场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劳动合同备案等“六率”相关资料,对3家“六率”不达标的施工单位要求限期责令整改,为从源头上治理建筑工程领域欠薪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欠薪问题分析

大武口区因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引发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占违法案件数的74.6%。

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继续深入,西部大开发、城镇化等战略的贯彻实施,宁夏经济社会有了较大发展,但宁夏仍属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大多数群众手头并不宽裕,人们购买房产心有余而力不足,加之人口相对全国其他省份少很多,而宁夏经济相对落后且地广人稀,致使地皮较为便宜,所以房地产业“疯狂”发展,商品房销售局面可想而知,房子卖的不好,地产商的投资都收不回来,必然要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是造成建筑领域欠薪情况较严重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建筑领域施工企业将工程层层转包,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了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资拖欠时有发生。还有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打工,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是采取聚众上访、要挟政府机关、打架斗殴、堵塞交通等过激方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对策

虽然,当前建筑工程领域还存在欠薪问题,有的还较为突出,但是经过劳动保障、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治理,整体趋势向好。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建筑领域欠薪问题。一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对因工程未结算或因质量纠纷而拒付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业主单位先行垫付;工程款已付清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先行垫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二是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标准,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进行约定,并定期向当地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排查与督查,排查重点是省外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和省外建筑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在建工程;督查重点是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情况,农民工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公示及维权电话公示情况。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监督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按规定存入政府专户,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三是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严禁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总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建,违者依法予以严处。

(二)强化考核,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劳动保障监察实绩考核制度,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错案追究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首办负责制度。对出现重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招商引资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首办监察员要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负责一查到底。

(三)规范管理,推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覆盖面,使监察执法范围由过去以城市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方式由被动反应向主动预防转变,实现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实现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的目标。形成自治区、市、区、街道四级管理网格,在本地区建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机制;加大街道(乡镇)、监察执法力量,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和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平台,全面掌握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实现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四)健全机制,完善法制建设强化执法手段。一是在法律上明确有关部门的劳动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劳动保障行政责任追究制。二是增强劳动保障多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违反行为的均要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三是建立和完善调整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工资储备金制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做到事后查处违行为与事前预防违法行为并重,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监控劳动关系动态变化等。四是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扣押、没收等更加有力的强制措施。

(五)构建体系,建立公众参与执法机制与制度。充分发挥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工会的外部监督、用人单位的内部监督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方执法”体系。一是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兼职监察员试点工作,探索新型劳动管理体制,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自主守法水平和能力。二是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行用人单位年度审查报告书制度,实行用人单位用工审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劳动保障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整合资源,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广大劳动者,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保障工作也可以说是一项群众性工作,是一项名副其实利国利民的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投入和参加。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主管、服务于劳动保障的职能部门和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配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比如,对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权利,但没有行政处罚执行的权利。这就需要与人民法院建立起紧密协调的良好工作关系,以保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以保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再比如,开展为农民工讨工资活动,就需要与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由此可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不同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能有机整合,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公安部门专门派驻一名干警,配备警车,无论是日常巡查、专项检查,还是举报专查、社会保险稽查等执法检查,都全程参与。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劳动保障执法行动,减少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阻力,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提高了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

(七)同步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和能力。按照统一的名称、职能、装备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队伍管理,公布执法信息,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件,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和正确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等。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大量的调查取证、追讨工资的办案经费,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效率,尽快扭转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被动局面。(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孙新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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