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力的正常流动,部分参保人员的社保险种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一种情况是由之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为由用人单位为其统一办理的五险。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此外,还新增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三个险种。另一情况是部分拥有五险的参保人员因离职而转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配套出台了详尽的经办流程,解决了两项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增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险种间的转移,笔者认为,上级部门应出台相应指导意见或由统筹地区出台相应的办法予以弥补,切实、全面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保权益。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待遇衔接
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计生政策分娩时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对顺产与剖宫产分别予以一定数额的报销,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才能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
在上述政策背景下,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自然年度内的任一月份由单位为其统一办理五险、并在该年度内生育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中规定的定额报销的待遇将不能享受;因参加生育保险不满一年,新增的生育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这是因为,统筹地区的五险使用的是同一业务操作系统,单位为其统一办理五险的前提,必须由本人将之前所入城乡居民社保险种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注销,否则,系统内无法为其办理五险。因此,即便参保人员缴纳的是整个自然年度的保费,因改入五险,原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无法享受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定额报销;又因新增的生育保险年限不足,同样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就出现两个险种都缴纳了保费却最终两头落空的现象。
笔者建议,应出台相关办法并对业务操作系统进行特别设置,允许该部分人员在居民医保的缴费年度内享受因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定额报销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两险种间的转变
城乡居民医保大都按自然年度于上一年度末缴纳次年度医保费,不允许年中缴费或补缴(部分地区允许次年1-3月份补缴,但设置有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城镇职工医保大都由用人单位按月份随其他险种一起缴纳(五险合一、一票征缴)。因此,在年中任何月份因离职而退出职工医保的人员,除部分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接续职工医保之外,大部分因不愿或无力个人全额承担相对较高的医保费用而中断职工医保,虽然他们有意愿参加保费较低的居民医保,却又因年中不允许补缴而放弃。如此,该部分人员自中断职工医保的次月起至年末,便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空白期。
同样,之前已参加居民医保、在年中转为职工医保、年内又离职的参保人员,虽然缴纳了全年的居民医保费,却因转入五险而终止了居民医保,又因离职而中断了职工医保,也形成两头落空的现象。
笔者建议,上级部门应出台相应办法,允许上述第一种情况的人员,自离职后即刻补缴全年的居民医保费(不含财政补贴,仅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自中断职工医保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人员,因其之前已缴纳该年度居民医保费,系统内为其自中断职工医保的次月起恢复居民医保即可。(崔文乐 张军 儒庞 喜鹏 山东省汶上县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