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操作流程 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2017.12.21
姚某于2003年12月13日与某乳制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灭菌乳生产线上的预处理员。 乳制品公司将一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时,一并交其签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生产线操作员工违反生产操作流程(违规转序,包括将不合格原奶、原辅料、半成品、再加工中间产品、不合格品等放行)等触碰质量安全十大红线标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姚某入职后,乳制品公司对其进行了生产线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培训。 乳制品公司在2017年3月24日检验成品时发现,预处理甲班出现一批成品不合格。追查发现,该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姚某在未对罐底管路中的奶水进行排放情况下,在确认单上注明了“排”字。事后,姚某承认其行为。乳制品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于3月26日以姚某违规操作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姚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乳制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赔偿金103200元。 【争议焦点】 姚某违反单位生产操作流程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姚某虽然承认未按规定进行排放的事实,但是

姚某于2003年12月13日与某乳制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灭菌乳生产线上的预处理员。

乳制品公司将一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时,一并交其签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生产线操作员工违反生产操作流程(违规转序,包括将不合格原奶、原辅料、半成品、再加工中间产品、不合格品等放行)等触碰质量安全十大红线标准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姚某入职后,乳制品公司对其进行了生产线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培训。

乳制品公司在2017年3月24日检验成品时发现,预处理甲班出现一批成品不合格。追查发现,该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姚某在未对罐底管路中的奶水进行排放情况下,在确认单上注明了“排”字。事后,姚某承认其行为。乳制品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于3月26日以姚某违规操作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姚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乳制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赔偿金103200元。

【争议焦点】

姚某违反单位生产操作流程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姚某虽然承认未按规定进行排放的事实,但是他认为乳制品公司的制度设计不合理,他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理由为:根据公司的乳制品质量标准,奶制品允许有一定比例的奶水混合物。因此,根据自己工作经验,罐底管路中的奶水混合物并非必须要排放,连续输送多罐牛奶不排放奶水混合物也不会影响乳制品质量。因此,他认为,乳制品公司对员工违反操作流程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设计过于苛刻,对解除自己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合理性。

而乳制品公司则认为,自身作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姚某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生产操作流程以及规章制度。但是他凭借个人经验,违反正常操作规程致使部分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更严重的是还伪造记录报表。姚某的上述行为触及质量红线,不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更对公司内部管理造成恶劣影响。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及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姚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何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需要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细化规定。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量三方面因素,即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向劳动者公示以及制度条款是否具有合理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对劳动者公示均无异议,只是对乳制品公司“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存在异议。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系乳制品生产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把控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需要生产企业通过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生产管控制度,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规范以及对生产线操作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制度等予以保证,同时也需要企业生产线上的操作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操作工序。企业将违反单位生产操作流程作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目的在于强化生产线员工严守质量管控底线。其目的与方式都是合理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均对乳制品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认可。乳制品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

【延伸思考】

企业规章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意自治的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在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查时,应该从企业的情况、企业规章制度规制的岗位、劳动者行为、规制行为给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综合考量,通过裁决和判决结果实现企业效率和劳动者公平的平衡。(山西省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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