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钟先生是哈尔滨某医药公司的员工。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6点,钟先生和同事罗女士一起下班。由于公交车久等不来,加之钟先生与罗女士住在一个小区,钟先生就用摩托车带上钟女士,两人一起回家。由于雪天路滑,钟先生驾驶的摩托车滑倒,二人都被摔伤。
二人认为,他们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对于罗女士的情况,单位同意申报工伤。但是,对于钟先生,单位认为他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因此拒绝申报工伤。
那么,员工自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职工正处于上下班途中。这里的“上下班途中”要求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出发点和目的地合理。
二是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这也就是说,职工受到伤害,必须是由于交通工具的过失或意外导致;如果职工受伤时虽然有交通工具,但不是交通工具的意外和过失所致,仍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是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明确的责任共分为五种: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如果职工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责任在50%以上),显然不属于工伤。如果职工为同等责任(占50%责任)、次要责任和没有责任,当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职工在上班途中自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职工因此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要看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但是,实践中,由于自驾导致的事故伤害,驾驶人很少向交警报案,从而无法确定自己事故责任的大小,这就给工伤认定增加了很大难度。
笔者认为,自驾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从责任划分上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比如超速、闯红灯、逆行、酒驾等。这种情况,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因此,这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驾驶人因过失引发交通事故。这里的过失又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驾驶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交通事故。例如,驾驶人明知刹车失灵,但坚信自己能控制车速,结果引发交通事故。“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驾驶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比如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当集中注意力,结果因接听电话而引发交通事故。无论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都应当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意外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这里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因素造成的,非驾驶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又分三种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引发。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引发交通事故。二是“紧急避险”,比如行人突然闯红灯,驾驶人为避免撞到行人,采取紧急制动而导致交通事故。三是交通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比如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车辆掉入新挖的深坑中。对于意外伤害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没有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钟先生对于雪天路滑应当有充分的预见,但由于他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结果导致摩托车滑倒,其本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因此,钟先生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