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郝某入职后,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仅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协议,并在试用期满前以不适合工作为由辞退了郝某。郝某能否要求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呢?
2015年9月,郝某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济南某食品公司,27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协议约定,郝某试用期3个月,自2015年9月28日至12月29日;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00元,实习期满后工资加绩效奖4000元。12月19日,食品公司以郝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口头辞退郝某。7月15日,郝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4000元。仲裁委裁决后,郝某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郝某自2015年9月27日到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试用期协议,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该试用期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食品公司以郝某不适合工作为由口头辞退郝某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应当支付郝某1个月工资。据此,法院判决:食品公司支付郝某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2500元。(高原 毕荣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