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备期间是否计入补偿金的期限?

2016.10.25
公司筹备期间参与大量工作,业务步入正轨后,因为对公司修改的奖励分配方案不满意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补偿金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案情回放: 公司筹备期间未签合同 发生纠纷要求双倍工资 2014年9月,在同学的介绍下,孙某进入了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石家庄子公司的筹备组,担任筹备组副组长,为石家庄某网络有限公司的成立进行筹备工作。2015年6月,公司注册成立。孙某作为公司元老级人物,顺理成章地入职网络公司,并被委以重任,担任公司的销售总监。由于工作才华出众,由她负责的工作业绩节节攀升,2015年12月,孙某所在的子公司成立半年,与公司其他子公司相比,业绩中等偏上。她做出了奖励方案,呈报给总公司领导。但是公司股东经过商议后,多数人认为公司初创阶段不宜进行如此大手笔的奖励,就对奖励方案进行了大额削减。孙某对公司修改的奖励分配方案很不满意,当即与董事长发生争吵。事后,她又用公司邮箱群发了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大字报。2015年12月28日,总公司以孙某不服从管理,顶撞上司,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不服公司决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孙某表示,自己从201

  公司筹备期间参与大量工作,业务步入正轨后,因为对公司修改的奖励分配方案不满意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补偿金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案情回放:

  公司筹备期间未签合同 发生纠纷要求双倍工资

  2014年9月,在同学的介绍下,孙某进入了北京某网络有限公司石家庄子公司的筹备组,担任筹备组副组长,为石家庄某网络有限公司的成立进行筹备工作。2015年6月,公司注册成立。孙某作为公司元老级人物,顺理成章地入职网络公司,并被委以重任,担任公司的销售总监。由于工作才华出众,由她负责的工作业绩节节攀升,2015年12月,孙某所在的子公司成立半年,与公司其他子公司相比,业绩中等偏上。她做出了奖励方案,呈报给总公司领导。但是公司股东经过商议后,多数人认为公司初创阶段不宜进行如此大手笔的奖励,就对奖励方案进行了大额削减。孙某对公司修改的奖励分配方案很不满意,当即与董事长发生争吵。事后,她又用公司邮箱群发了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大字报。2015年12月28日,总公司以孙某不服从管理,顶撞上司,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不服公司决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孙某表示,自己从2014年9月公司还没有成立就开始为公司付出劳动,虽然那时候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她与公司已经形成了实际的劳动关系。作为公司的管理层,自己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意见,这根本就不能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她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公司认为,从2015年6月拿到营业执照,公司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如果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从2015年6月起计算孙某的服务期限,况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孙某的不冷静行为而做出的无奈之举,于情于理都是说得过去的,因此不同意向孙某支付任何补偿。

  本案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后认定,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是公司于2015年6月注册成立,经济补偿年限应当自2015年6月起算,至2015年12月止。

■律师:

  用人单位筹备期间 不计算工作年限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要求,但筹建期间,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张雪敏律师对此案进行了剖析。

  张雪敏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条所指的企业应是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而依法成立才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法人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法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单位没有注册成立,也就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无效。据此,公司在筹建期间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受到《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限制,因此,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筹建期间的双倍工资。

  此案值得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规定,公司筹备期间的相关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公司筹备期间的雇员会成为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批员工;但若公司未能成立成功,发起人应当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

  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

  本案中,孙某参与了公司的筹备工作,公司的发起人应对筹备期间雇佣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孙某的劳动关系转由公司继承,其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均应由网络公司承担。公司筹备期间的服务期限不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经济补偿年限应当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本案中的网络公司最终没有设立成功,不能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孙某在公司筹备期间所提供劳动产生的权益应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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