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案例】
2006年6月入职某公司的员工赵先生,今年6月17日已满足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十年的条件。于是他在5月10日就向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公司同意与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新的劳动合同中降低了他的工资待遇。赵先生想知道,如果他不同意续签这份劳动合同,还能否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只要劳动者不存在违纪或工作表现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情形,那么劳动者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否则也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公司虽然同意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际提供的劳动合同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因此,员工有权拒绝签订,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第八十二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