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各项目开发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3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培训包”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发、应用,保证项目开发质量和推广,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2〕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开发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整合和优化培训资源,开发培训标准、培训指南、培训资源为一体的“职业培训包”,使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不断适应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和生产岗位的要求,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职业培训体系。
第三条 组建专家委员会。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训包办公室”) 根据项目开发工作需要,组建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评审与指导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指导书、开发模板等技术文件;制定“职业培训包”项目评估细则;负责项目开发的评审、评估等工作;开展项目开发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
第四条 开发项目的确定。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开发项目建议,报市培训包办公室审核确定。
开发项目优先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优势支柱产业中的技术技能复杂、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选取。
第五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遴选。按照自愿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遴选具备条件的开发单位,并签订《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委托开发协议书》(协议书文本附后)。
第六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项目开发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管理规范的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校企合作开发团队,并遴选项目负责人;
(二)遴选校企合作开发单位和实验性培训机构;
(三)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全力做好项目开发工作,确保开发进度和质量;
(四)对项目开发内容、开发进度、负责人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向市培训包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五)负责项目开发资金筹措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论证、验收及总结等工作;
(七)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每2-3年对本开发成果进行一次改进。
第七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职业培训从业经历或管理经验;
(三)具有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三)具有制定开发方案、组织指导实施的能力,并能从事实质性开发工作;
(四)每人只能主持一个开发项目,参加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五)出现重大失误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开发。
第八条 项目开发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项目开发工作;
(二)组织制定项目开发总体方案;
(三)协调项目组与其他人员或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保证项目开发进度及质量;
(五)组织项目论证、验收及总结等工作;
(六)出现项目开发内容调整、因故延期、开发终止等情况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申报。市培训包办公室发布项目后,具备开发条件的单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申请·评审书》,提出项目开发申请。
(二)评审
1.资格审查。市培训包办公室按本办法及有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2.成立评审组。市培训包办公室组成专家评审组。
3.评审。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组通过听取申请人陈述、查阅有关资料、质询等形式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三)公示。立项建议在市人力社保局网和天津职业技能培训网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布的开发项目权属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培训包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四)确定。根据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市培训包办公室确定项目开发单位。
第十条 项目开发步骤与时间要求。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为12个月左右,分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制定“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时间为1个月;第二步撰写培训包文本(草案),时间为3—5个月;第三步开展试验性培训,时间为4—6个月;第四步修改完善,时间为2个月。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要求如下:
(一)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二)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岗位技能的需要;
(三)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发展需要;
(四)符合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技术要求;
(五)符合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以下内容变更应报市培训包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调整开发内容;
(五)项目完成时间延期2个月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中止或撤销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成果验收。“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成果验收分为中期验收和结题验收,由市培训包办公室组织验收。
(一)验收内容。项目开发成果验收内容是指实施方案中的项目验收要点、内容及全部支撑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稿、影像资料等,验收依据是《天津市“职业培训包”评估细则》。
(二)验收申请
中期验收。项目开发单位完成规定的开发内容后,向市培训包办公室提出中期验收书面申请,提交中期验收报告及阶段成果材料。
结题验收。项目开发单位完成全部开发内容并组织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市培训包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书面申请,提交结题报告及项目开发的全部成果材料。
(三)市培训包办公室组成专家验收组,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包”评估细则》及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审阅材料、质询等形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项目开发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验收专家。
(四)市培训包办公室依据验收意见,对中期验收合格的,允许进入下一阶段开发工作,对结题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题;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项目开发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由市培训包办公室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仍为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项,相关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自行承担;
撤销的开发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或参与项目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持续改进
(一)项目开发单位应依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2-3年进行一次改进工作。市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改进方案应提前1个月报送市培训包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项目开发单位未能按市培训包办公室要求进行改进,或不具备改进条件的,市培训包办公室将收回项目改进权,并交由第三方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开发难易程度。按照开发职业的技术复杂程度、开发后的培训规模、开发职业的社会熟悉程度以及实验性开发等综合情况,将项目开发难度分为A级(最难)、B级(较难)和C级(一般难度)三个等级。
项目开发难易程度等级由市培训包专家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培训包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开发经费资助
(一)资助资金管理。“职业培训包”项目经费由项目开发单位筹措,市财政给予开发经费和持续改进经费资助,资助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资金资助标准
1.开发经费资助。根据培训包开发难易程度,资助标准为A 级16万元、B级13万元、C级10万元。
资助资金额度一次核定,按照开发进度,在开发实施方案审核合格、中期验收合格、结题验收合格且开发成果出版后分3次拨付,拨付比例依次为资助标准的20%、40%和40%。
2.持续改进资助。在改进并经市培训包办公室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将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三)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1.开发经费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1)调研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
(2)资料费;
(3)论证、研讨、评审费;
(4)课件和视频学习资源制作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5%);
(6)设施设备使用费;
(7)培训费(境外培训须由市培训包办公室组织);
(8)实验性培训费;
(9)印刷、出版费。
2.持续改进经费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1)调研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
(2)资料费;
(3)论证、研讨、评审费;
(4)课件和视频学习资源制作费;
(5)劳务酬金及咨询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5%);
(6)印刷、出版费。
(四)资助资金审批。市人力社保局依据资助资金额度建议,在开发实施方案审核合格、中期验收合格、结题验收合格且开发成果出版后分3次审批。
(五)资助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资助资金意见,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单位和项目持续改进单位账户。
(六)资助资金监督。资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六个月内,项目开发单位须向市培训包办公室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助资金审计报告。对不能完成开发任务和中止项目开发的,应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对挪用、超范围和标准使用资助资金的,应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开发资格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七条 项目开发工作经费。根据“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工作需要,由市财政给予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讨、论证、评审、宣传、推广等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成果知识产权
(一)开发成果形式。标准包、指南包、资源包(针对“职业培训包”开发的教学指导资料)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出版。开发成果以出版物形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二)开发成果出版。开发单位在结题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标准包、指南包和资源包出版,出版单位由市培训包办公室招标确定。
开发单位将20套开发成果报送市培训包办公室,主要用于存档查阅、展览展示、工作交流等。
(三)开发成果权属。市培训包办公室拥有“职业培训包”知识产权,享有项目开发成果的处置、推广应用权和署名权等;项目开发单位享有署名权、实验性培训权、后续改进优先权。
第十九条 成果推广与应用
(一)市培训包办公室负责“职业培训包”项目开发成果发布和应用推广。
(二)本市辖区内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培训包”标准规定进行机构和培训项目建设;使用“职业培训包”成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本市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使用“职业培训包”成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2020年11月30日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附件:天津市“职业培训包”项目委托开发协议书 津人社局发〔2015〕90号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