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4]7号)精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决定于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2月5日在全区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的重点:使用农牧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牧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的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牧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专项检查的目标:通过专项检查,确保春节、藏历新年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2014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媒体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牧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4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1月31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区国资委、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地(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5年2月1日至5日)。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要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其他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牧民工人数、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于2015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专项检查情况表)报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情况表请同时发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