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关于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50号)

2015.04.09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规范职业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现就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已开发“职业培训包”并进行应用的,依据“职业培训包”标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编制,原则上实训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二、主要内容 (一)培训目标:培训职业、等级; (二)培训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 (三)培训教材:名称、出版或编写单位; (四)培训活动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教师、培训内容、课时分配、培训地点(包括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地点)。 三、分类编制 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应分类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全部安排在培训机构进行,由于教学特殊需要等原因,按开班受理权限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部分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可安排在企业、院校、农业生产基地、建筑施工现场进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规范职业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现就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已开发“职业培训包”并进行应用的,依据“职业培训包”标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编制,原则上实训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二、主要内容

(一)培训目标:培训职业、等级;

(二)培训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

(三)培训教材:名称、出版或编写单位;

(四)培训活动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教师、培训内容、课时分配、培训地点(包括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地点)。

三、分类编制

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应分类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全部安排在培训机构进行,由于教学特殊需要等原因,按开班受理权限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部分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可安排在企业、院校、农业生产基地、建筑施工现场进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具备条件的,部分培训活动可安排在企业进行。在企业进行的实习教学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50%。

(二)院校学生。院校组织学生参加培训,理论教学可在院校进行;实习教学应在培训机构进行。

(三)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均应在培训机构进行。

(四)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理论教学应在培训机构(或办学点)进行,实习教学可安排在核准的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在办学点的实习教学课时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70%。

(五)建筑业从业人员。建筑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部分培训活动可安排在办学点进行,在办学点的实习教学课时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70%。

四、有关事宜

培训机构要认真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开班受理权限负责核准;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不得随意变更;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实施性培训计划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实施性培训计划表(表样)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实施性培训计划表(表样)

(□企业在职职工 □院校学生 □失业人员 □农村劳动力 □建筑业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职业代码

 

职业名称

 

等级

 

培训教材名称

 

出版或编写单位

 

培训活动安排

序号

培训时间

培训教师

培训内容

课时分配

培训地点

理论

实习

培训机构

办学点或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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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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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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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鉴定机构

课时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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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

 

地址

 

办学点名称

 

地址

 

培训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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