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规范职业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现就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已开发“职业培训包”并进行应用的,依据“职业培训包”标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编制,原则上实训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50%。
二、主要内容
(一)培训目标:培训职业、等级;
(二)培训对象:企业在职职工、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
(三)培训教材:名称、出版或编写单位;
(四)培训活动安排:培训时间、培训教师、培训内容、课时分配、培训地点(包括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地点)。
三、分类编制
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应分类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培训活动原则上应全部安排在培训机构进行,由于教学特殊需要等原因,按开班受理权限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部分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可安排在企业、院校、农业生产基地、建筑施工现场进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培训,具备条件的,部分培训活动可安排在企业进行。在企业进行的实习教学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50%。
(二)院校学生。院校组织学生参加培训,理论教学可在院校进行;实习教学应在培训机构进行。
(三)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理论教学和实习教学均应在培训机构进行。
(四)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参加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理论教学应在培训机构(或办学点)进行,实习教学可安排在核准的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在办学点的实习教学课时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70%。
(五)建筑业从业人员。建筑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部分培训活动可安排在办学点进行,在办学点的实习教学课时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70%。
四、有关事宜
培训机构要认真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开班受理权限负责核准;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不得随意变更;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实施性培训计划对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实施性培训计划表(表样)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实施性培训计划表(表样)
(□企业在职职工 □院校学生 □失业人员 □农村劳动力 □建筑业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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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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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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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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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或编写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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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活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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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培训时间 |
培训教师 |
培训内容 |
课时分配 |
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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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
实习 |
培训机构 |
办学点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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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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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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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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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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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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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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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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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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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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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