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企业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管理,及时依法纠正企业在工时工作方面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4号),拟开展2012年度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查企业的数量不少于本部门审批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总数的20%,重点是计算周期较长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工制造类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企业。
经2011年度审查合格的单位不列入此次审查范围。
二、审查时间
2012年10月至12月,其中:企业自查时间为10月25日至11月10日;区县及市局检查时间为11月11日至11月25日;总结汇总时间为11月26日至12月10日。
三、审查内容
(一)企业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原因,审批时间、岗位、人数,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加班费支付情况,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中夜班津贴发放情况;
(二)工会或职工代表对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的考勤记录。其中存在淡旺季的,分别按淡旺季各报送一个月的考勤;
(四)劳动合同中工时制度是否已变更为特殊工时工作制。
四、审查方式
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座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审查全部企业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生产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可分别采取现场勘查或座谈的方式进行审查。各区县也可组织本区县内工时管理工作较好的企业进行座谈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做出决定并签字后归档备查。
五、审查意见
(一)对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总结先进经验做法,鼓励继续做好工时管理工作;
(二)对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合格的企业,告知其可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要求规范工时管理工作;
(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合格后可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对规定时限内仍不整改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出具《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通知书》,撤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岗位资格或整体资格;
(四)对经核实已不存在的企业,及时注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整体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区、县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认真开展审查,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大维权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取得实效;
(三)注重宣传。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大对企业和劳动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企业依法贯彻执行工时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开通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四)认真总结。审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要加强对违法企业查处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同时,要通过此次专项工作的开展总结、发现一批典型经验做法,并整理推荐1-3个企业的经验材料。工作总结和经验材料于2012年12月1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此项工作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全市各区县开展抽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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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