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124号)要求,我厅于2011年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开展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工作。现将第三批检查评估合格和注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向社会公布(见附件)。
评估合格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12年6月30日前换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允许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注销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不得再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附件:部分省直批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检查评估结果(第三批)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