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2012.08.07

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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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原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了《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限于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的意见。

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hrssgz.gov.cn)查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glb@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制,促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承办处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83373841)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 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  月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遵守本规程。本规定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导落实,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为市技鉴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部分 人员管理

一、鉴定考务人员管理

第三条 鉴定考务人员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参与组织实施鉴定工作、考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考、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机房管理员等。

第四条 鉴定考务人员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工作负责心;须参加市技鉴中心举办的考务人员上岗培训;熟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和办事流程,熟练应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技能鉴定报考系统;应积极、热情为考生参加技能鉴定提供指引服务,配合考评员提前做好鉴定场地、设备材料、候考室安排等相关准备工作和开考后的考场纪律维护。

第五条 实行鉴定考务人员持证上岗制。未取得考务员证的人员不得派遣参与鉴定考务工作。

第六条 实行鉴定考务人员现场负责制。经系统报备的考务人员,需现场承担本场考试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不得擅自现场调配考务人员。

第七条 主考由考场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协调和组织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选派和培训监考员;检查各试室安排和布置情况;检查监考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保管和接送;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

第八条 监考员主要职责:保管、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和考件;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做好远程视频监控相关工作;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试室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监考情况。

第九条 40个考生以下试室应配备两名监考员;41至5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3名监考员;51至6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4名监考员。

第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协助主考、考评人员完成各项考务工作;清点和封装试卷;提供鉴定后勤保障。

第十一条 机房管理员主要职责:智能化考试的软件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排障等,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考务人员管理档案,对于严格执行鉴定管理要求、积极参与鉴定考务工作的考务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于违反鉴定考务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的考务人员,取消其考务人员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质量管理知识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者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且年度考核评估合格;

(四)具备一定的文字能力与语言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质量督导人员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行业专家组成。由单位推荐,也可自行申请,经市技鉴中心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员应接受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技术和方法等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导员资格有效期满后,根据其前期表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技鉴中心共同商议是否续聘。如不续聘,则收回旧证卡并取消其质量督导员资格。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委派制,被委派人员应从具有质量督导员资质的人员中产生,使用期不超过资质有效期。

第十八条 市技鉴中心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规范、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质量督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考评人员的管理

(一)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申报技术技能型职业(考核内容含实操技能项目)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技师级(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证书。

第二十二条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二)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接受市技鉴中心的鉴定任务,了解熟悉鉴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应熟悉考评职业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 鉴定实施前,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负责实操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的检查,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鉴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密切配合好鉴定所(站)的相关考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具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第三十条 具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具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承担考评活动后从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

第三十六条 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四)考评人员的培养

第三十七条 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受省鉴定中心的委托,由市技鉴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

第三十九条 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公共知识的考核试卷,由部鉴定中心考评人员题库统一提供,省鉴定中心印制。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的考核方式分别是开卷笔答和实际操作。

第四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颁发全国统一的证卡。证卡的照片处加盖省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卡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置。

第四十一条 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鉴定机构结合鉴定需求制定,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考评人员年度培养计划表》,报市技鉴中心。在省鉴定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市技鉴中心每年定期开展考评人员培训班。

第四十二条 全国、全省性统考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和高级考评员的培训,由省鉴定中心集中组织办班。

第四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评人员培养计划,在举办考评人员培训班前,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的具体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和有关注意事项。

(五)考评人员的使用

第四十四条 考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考生和考评员15:1的比例要求(每场鉴定不得少于2名考评人员),按照考培分离、亲友回避、定期轮换等原则委派。

考评小组人员的组成及使用,须于鉴定前三个工作日报市技鉴中心批准(必要时,考评小组可由市技鉴中心指派)。

第四十五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所属的鉴定中心对其作出评价和进行换证培训,报省鉴定中心换证。如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市技鉴中心有权终止聘用有权终止聘用,到期不予换证。

第四十六条 考评人员集训制度。对于首次参加鉴定的考评人员,由鉴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评组成员进行集训,帮助他们熟悉考核鉴定职业的标准和考核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鉴定机构每年对考评人员组织一到两次集训。

第四十七条 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

第四十八条 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回避。

第四十九条 考评组组长(首席考评员)负责制度。每次考评要成立考评组,并指定一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组长(首席考评员)负责全面工作,可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六)考评人员守则

第五十条 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

第五十二条 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五十三条 在执行鉴定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证,严肃工作作风。不得从事与考评无关的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执考时,经考场负责人同意并报市技鉴中心批准,同时有人接替工作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五十五条 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任何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和影响,自觉执行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五十七条 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七)考评人员的评价

第五十八条 市技鉴中心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要求,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十九条 各鉴定机构根据考评人员的遣派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通过遣派系统数据分析),作为年度评价、考核依据。

第六十条 根据考评人员管理档案,对积极参与考评工作和严格执行有关鉴定工作规范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考评员惩处类别包括警告、暂停考评委派三个月和取消考评员资格。

1、考评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违规违纪警告一次处理:

(1)接到鉴定工作任务后,在鉴定开考时间延迟5分钟后到达鉴定现场一次;

(2)在鉴定过程中,未佩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胸卡或相关证明(换证期间应带考评员胸卡复印件);

(3)在鉴定过程中,对考生出言不逊,造成不良影响;

(4)在鉴定过程中,抽烟、闲聊或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

(5)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但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6)无故不参加考评员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等相关培训,以及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

(7)对考场疏于管理,考场纪律涣散;

(8)其它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未造成社会影响的行为。

2、考评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委派考评工作三个月,并取消年度优秀考评员评选参评资格:

(1)因考评过失发生评判错误,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

(3)接受鉴定任务后,不通知鉴定中心无故缺席考评,或自行找人顶替,或在鉴定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评工作岗位;

(4)不执行考评员回避制度;

(5)一年中累计被警告二次(含二次)以上;

(6)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3、考评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取消考评员资格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在鉴定过程中,态度恶劣,辱骂考生,造成严重后果;

(3)收受个人或培训机构、鉴定所(点)等相关单位钱物或有价证券;

(4)鉴定结果有损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5)一年中累计二次(含二次)暂停考评委派;

(6)年度考核不称职;

(7)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

(8)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9)其他违反考评员管理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根据考评人员管理档案,鉴定所(站)对积极参与考评工作和严格执行有关鉴定工作规范的考评人员开展推荐星级考评员活动,鉴定中心定期组织星级考评员的评选和定期复评,对表现优秀者公开表彰和奖励,对表现差者给予降级和处罚。

第三部分 质量督导

一、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范

第六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职业标准及其它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条件和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

(四)协助有关机构和部门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组织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方式

第六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包括鉴定活动现场督考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

(一)鉴定活动现场督考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及其他报考单位的鉴定(含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是一种直接的技术性质量督导;

(二)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是指质量督导人员受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委派,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职能管理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执行有关鉴定政策法规、开展鉴定工作与实施鉴定活动情况进行单项和全面的质量检查与评估,是一种行政性质量督导。质量管理经常性检查可结合年度审查、综合评估一并进行。

第六十七条 质量督导方式主要有:

(一)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纪律

第六十八条 质量督导人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

第六十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督导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与被督导单位存在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关系的,应事先向委派单位报告,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实行轮换制度。质量督导人员在一年内在同一个被督导单位从事督导工作不能超过三次,督导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十一条 质量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按照工作程序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第七十二条 对于取得质量督导员资格但两年内未参加督导工作的,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

第七十三条 质量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质量督导人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十四条 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人员可提请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六)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四部分 考场管理

一、考场设施及编排

第七十五条 日常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和统一鉴定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具体布置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第七十六条 考场在考试前1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包括:设置考务室、侯考室;在明显位置列示考室分布图,张贴路标;在考室门口粘贴《考生座位安排表》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如有远程视频监控和智能化考试的,必须于考试前一周完成远程视频监控试室和智能化考试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并于考试前一个工作日,进行考前测试及下载试卷包。

第七十七条 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符合鉴定标准且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备有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 鉴定考场应配备至少1名考务人员(鉴定考场按每5个试室配置1名,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每个智能化考室需配备1名机房管理人员。

第七十九条 每个操作技能考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方便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调换位置,考务人员负责监督。

第八十条 每个鉴定考场应设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组长一名(首席考评员),监考人数与考场工位数按相关要求设定。

第八十一条 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生考位。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按照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即编排;按职业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

第五部分 报名管理

一、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

第八十二条 市技鉴中心、特有工种行业鉴定中心属下的鉴定所(站)负责受理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

第八十三条 鉴定所(站)要在开考7个工作日前将所接收的报名信息以及资料汇总,上报市技鉴中心审核。

第八十四条 市统考:鉴定机构应根据市技鉴中心每年公布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组织考生报名,并按要求汇总考生相关资料上报市技鉴中心;日常鉴定:由鉴定机构按实际鉴定计划组织考生报名,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按要求汇总考生相关资料上报市技鉴中心。

第八十五条 个人到鉴定所(站)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日常/本市统一鉴定)》;(2)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特殊工种报考时需持提交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和复印件;(4)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规范格式可在市技鉴中心网站http://gzjn.gzlm.net/下载);(5)普通证书类型:提交二寸无冠黑白照片或白底彩照(一体化证书类型:采用正规照相馆提供的证件电子照片)。

第八十六条 鉴定机构(包括鉴定所(站)、全日制院校、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进行集体申报日常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具体内容参照上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2)院校报名时,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二、统一鉴定报名管理(全国、全省)

第八十七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由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技鉴中心具体实施,并对考生进行申报。

第八十八条 统一鉴定报名为集体申报。集体申报对象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或全日制院校。

第八十九条 报考单位应严格按照省鉴定中心每年制定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进行鉴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 报考单位必须使用省鉴定中心开发的统一鉴定报考系统进行申报。

第九十一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集体申报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1.《全国统一鉴定考生资料记录表》、《全国统一鉴定考生名册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考生个人需向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统考)》(贴好相片);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凭现有资格报考高一级别的考生,须提供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3.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4.《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体申报,无需提供此项)。5.全日制在校生报名,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原件),考生需提交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无需填写个人申请表。

第九十二条 报考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还需根据本职业(工种)考核方式提供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项目方案或专业论文。

第六部分 资格审查

第九十三条 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需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报考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十四条 鉴定机构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由经办人签名确认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然后报市技鉴中心终审。

第九十五条 申报日常鉴定的市属鉴定机构需将报考职业资格四至一级考试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报市技鉴中心进行资格复审。报考职业资格五级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由市属鉴定机构进行审定,资料保存备查。

第九十六条 市技鉴中心负责对申报鉴定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审。

第九十七条 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两年(自上报时间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报名时只需缴纳补考单科的费用;双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以补考。

全国、全省统考对考试成绩的相关规定: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自首次鉴定之日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报名时只需缴纳补考单科的费用。

第七部分 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运行管理

第九十八条 用于技能鉴定的试卷和答案属于国家秘密。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严防泄密。

第九十九条 具有初、中级发证权的四区(县级市),在其鉴定所或临时考场审批的范围内,可向市技鉴中心提出申请配发相应职业(工种)鉴定题库,用于自行组织鉴定。各相关单位需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管理和使用试题。

第一百条 每次鉴定按随机原则从题库提取试题,仅供本次鉴定考试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行命题。

第一百零二条 试题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题库进行汇总及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题库管理采取专人负责制。管理人员负责题库日常运作管理、安排抽题组卷等工作;技术人员负责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一般维护以及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题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题库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工作(包括职业(工种)、等级、用卷量、鉴定人数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对试题申请、领取表格等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和存档),并作好试题质量分析工作,分析试卷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试题资源的保密与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题库运行必须建立题库运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规范使用题库资源,认真做好试题库保密工作,确保试题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题库操作人员负责题库的保密工作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题库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第一百零七条 题库的运行采用专人专机方式操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试题库,或者使用装有题库系统的计算机。

第一百零八条 装有题库的计算机不得连接网络,不得安装与题库运行管理无关的软件、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制卷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和标准答案,除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两名专管人员在场,任何人不许私自拆开试卷密封袋。

第一百一十条 制卷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隔音)、防盗窗、保险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印卷工作人员要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工作制度,不许无关人员阅、记试卷内容。试卷清样由专管人员制作、保管。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由专人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职业鉴定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试卷的印刷、分发、保管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题库保密工作检查,总结试卷保密工作的情况,不断完善试卷在印刷、分发和保管过程中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题库管理和操作等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将试题原题及印制的废卷带离保密室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出现试题、试卷答案泄密、失窃、损毁、涂改等情况,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试题、试卷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第一百一十六条 试题资料保存。

(一)试题资料存放在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室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雨、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确保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室内禁止烟火、会客,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资料室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免进,下班切断电源;

(二)资料室规划合理,资料柜一般采用铁的文件柜和文件架,资料柜要按永久、长期和短期编序号排放,做到整齐有序,方便使用。资料档案文件要按日期、项目等分类整齐排放,并在资料箱柜贴上明确标签,便于查找;

(三)在任何情况下,凡丢失资料档案、破坏资料或火灾、水灾等事故损毁资料等,要查明原因,严格追究责任,对已破坏的资料要及时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如消毒、灭鼠、恢复纸张的机械强度、恢复字迹等,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三、试题资源的使用与调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鉴定所或临时考场审批时,实操鉴定考场准备通知单由市技鉴中心下发,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实操考试要求进行准备。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试题开发工作需要,需调用试题资源的,相关专家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负有保密责任,不可扩散和传播。在完成开发任务后,及时归还或销毁相应试题资源。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心内部因工作需要调用试题资源,必须填写《试题(卷)调用审批表》,并经中心领导签名审批后,方可调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做好相应回收、销毁等工作。

四、制卷机房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试题印制机房日常管理。

(一)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进行试题或重要资料文件复印时,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二)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

(三)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四)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保养。

第一百二十一条 题库计算机机房管理。

(一)管理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网管人员应该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进行实时修改;

(二)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

(三)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备份工作,备份软件和数据应刻录为光盘保存;

(四)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五)经网络传送和网络下载的软件或程序,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六)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管理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

(七)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首先确保对信息进行拷贝,防止遗失。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应有专人跟踪负责,外请人员不得单独进行电脑维修。

五、试卷印刷、发送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必须建立试卷印刷、发送管理制度,试卷打印、印刷、装订必须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避免错页、漏页现象的产生。废卷应按规定销毁,防止试题泄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题库操作人员提取试卷前,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包括用卷单位、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时间、鉴定人数、经办人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卷的印制必须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试卷印刷、装订必须注意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有专人负责核查试卷质量,避免产生错页、漏页。

第一百二十五条 鉴定单位可在考前一天领取试卷。试卷交接时严格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领卷人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密封有无破损,试卷的职业(工种)、等级、数量是否相符。试卷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

六、答卷回收、保存和销毁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答卷的回收:所有经鉴定所报考的考试(除统考外),理论、实操答卷由该鉴定所自行回收,妥善保存,并填写答卷保存登记表,于考试日期后15天内送回本中心备案;其他考试的理论、实操答卷全部由中心回收,在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内送回本中心。

考试单位在回收前自行核对以下内容后,封好试卷袋并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填写答卷回收登记表:

(一)按报考收发号查询本批考试信息,核对答卷份数(特别是已考试卷份数)、答题卡数、工种、级别、科目;

(二)核对备卷和缺考空白卷,数量要准确。如使用备用试卷卷,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

(三)核对答案纸是否齐全;

(四)考场情况记录表、答题卡连同读卡成绩单。

考试单位把密封好的试卷送回相应试卷回收单位,保管人员做好记录,保存备查,并在回收登记表回执上签名,发回考试单位。

第一百二十七条 答卷保存和调用:所有鉴定答卷(理论和实操)保存两年。若需调用答卷,需由借阅单位或个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中心同意后,方可调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答卷的销毁:答卷严格按照谁回收、谁保管和销毁的原则来处理。销毁必须严格按照保存期限过后再销毁。载有试卷内容的磁盘、光盘必须消磁或物理性破坏后方可处理。每一次销毁答卷,需提前填写申请表,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同意之后,由试卷保管人员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七、题库运行质量定期检查与上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鉴定单位或考评员对试题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使用情况反映表》或以书面专题报告的形式,交回给市技鉴中心。

第八部分 鉴定实施过程管理

一、鉴定准备

第一百三十条 考试前,鉴定机构组织全体考务人员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预备工作。

第一百三十一条 考试前,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考场的环境卫生、设施、摆设位置符合要求;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发现不符合考场规则的,应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予以改正;使用机房鉴定考试(非智能化鉴定考试),需做好局域网断开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场考务部门领取试卷,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准备操作技能考试时还要到考场分发所需材料、查看设备准备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由本鉴定中心负责制作准考证,报考单位需打印准考证(正、反面),贴好相片并加盖市技鉴中心准考证专用章,至少在考试5天以前发放至考生;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由鉴定所(站)或鉴定单位负责制作准考证(证书类型为“一体化”的,直接在报考系统打印准考证,不需加盖公章),贴上相片并加盖公章(属于鉴定所工种,加盖鉴定所(站)公章,属于设点工种,加盖市技鉴中心准考证专用章),准考证至少在考试一天前发放至考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国、全省各区自设考场的,统一鉴定定点考场的考试用卷一般由市技鉴中心在考试前1个工作日到省鉴定中心领卷,考试当天把试卷送达考场并负责回卷至省鉴定中心;本市日常鉴定的考试用卷由鉴定机构专人在考试前1个工作日到市技鉴中心领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尚未启封的试卷、考试完已封装的试卷及未使用的备用卷,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防泄密。

第一百三十六条 考场设立考务室,试卷领取、交回和封装在考务室进行。考评人员(监考员)在主考和所属鉴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签名负责制的方式领取和回收试卷。

第一百三十七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考试职业(工种)、考试科目、试卷级别、试卷份数是否与本人监考的内容相一致,所有信息无误后,由两名考评人员(监考员)持试卷直达试室。试卷启封前,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启封后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如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与市技鉴中心联系。

第一百三十八条 考生须在开考前30分钟凭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公安部门认可的有效证件)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或者进入指定工位。入座后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监考、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考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读《考场守则》。考评人员(监考员)在试室内应关闭手机铃声。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手机的,应到试室外使用。

第一百四十条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员或考评人员开始拆封和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姓名、准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及正确填涂答题卡,如果出现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鉴定过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应严格执行《全国(省)统一鉴定监考工作手册》。日常鉴定考务工作按照本节内容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配带胸卡,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一百四十三条 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

第一百四十四条 考试开始,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开始,不允许提前或延后开考,未宣布考试开始,不得作答。

第一百四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照要求巡视考场。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信息,防止替考,确认后指导考生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名;同时,注意考生有无夹带、舞弊、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考场巡视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考生的考试,使考生能够独立完成考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布考试剩余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作答和保存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死机、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情况,若需延时的,由考评人员(监考员)和考务人员共同商议,由考务人员向市技鉴中心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延时,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

第一百四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如需启用备用卷,需经主考和考评人员签名同意,并注明拆封时间和原因。

第一百五十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做好考场各项记录的登记工作。应如实地记载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的内容包括:缺考人数、准考证号和考生姓名,违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和情况,操作技能考试中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考试中断的情况和中断的时间,作为考试结果处理的依据。使用答题卡作答的考试,必须做好缺考和作弊人员答题卡和试卷的填写工作,内容包括:考生缺考,要将该考生资料在试卷和答题卡填写清楚,试卷右上角标注“缺考”,答题卡填涂“缺考”标识;考生作弊,在试卷右上角标注“作弊”,答题卡填涂“作弊”标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于现场评分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应按照规定职责,对考生的现场考核鉴定结果作出判断,评出成绩。

第一百五十二条 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2B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等)和工具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电子笔记本(含快译通)、手提电脑、手机等带有收录、储存、计算、通讯功能的电子仪器,或已加工过的、类似考件的物品和信息,不准带入考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监考员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个人物品。个别职业(工种)可使用计算器,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保持考场安静。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停用。交卷后,考生请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填答题卡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把答案书写在试卷装订线以外;不得在考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采用答题卡答卷时,考生需用自备2B铅笔按要求填涂答案在答题卡上,划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考生如遇试题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考件有严重缺陷等问题,可举手向考评员更换或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第一百五十七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期间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的答卷,不准传递、夹带、换卷,不得在试卷和工件上留任何标记,不得任意调换座位、工位等;对于违反纪律或舞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一百五十八条 考生必须根据报考职业(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范独立完成。

第一百五十九条 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员回收、清点完考试资料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已加工的考件等任何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一百六十条 一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考评人员(监考员)清点回收试卷(包括备用卷和废卷),确保收回与发放的试卷份数一致交回考务室,考务人员核对试卷(答题卡)无误并装订(封装)后,由考评人员(监考员)在封条骑缝上签名确认。不得待下一科目考试结束后将两科试卷一并送回考务室封装。试卷袋封装后要及时回卷。

第一百六十一条 使用电脑考试的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停止作答并全体离场,考评人员统一阅卷后,机房管理员把收齐的考生答题数据刻录成光盘,连同试题数据、《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等尽快交回考务室,由考务工作人员封装。

第一百六十二条 采用考评合一办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工种)的操作技能考试,考试结束后评分也随之结束,以考评人员的现场记录作为保存资料。以考评分开的方法进行考试的职业(工种),应指定专人对考生完成的样本作标志,并编号和记录后封存交考场考务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按时、有序进行的,各考场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市技鉴中心汇报,按市技鉴中心的答复执行(市技鉴中心周六、周日值班电话请查阅试卷袋)。

第九部分 阅卷评审

一、阅卷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答题卡的客观题部分由市技鉴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机器阅卡;答题卷的客观题部分由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阅卷;答题卡的主观题部分和试卷的主观题部分须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阅卷;无纸化考试由市技鉴中心工作人员阅卷。

第一百六十五条 市技鉴中心阅卷时限:客观题阅卷,从接收时间始5个工作日完成答卷阅改并向鉴定机构公布;主观题阅卷,从接收时间始15个工作日完成答卷阅改并向鉴定机构公布。

如出现试卷资料出现诸如疑似笔迹、考场记录表与答卷不符、试卷未按要求整理、试卷未附答案、答卷缺失等异常情况,需进行试卷笔迹甄别、情况调查、沟通、试卷整理等工作,阅卷时限不在正常规定工作日内。

二、阅卷评分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及纸笔作答的实操试题必须由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阅卷。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试应由指定考评人员把工件号码上所得成绩转换为每一个考生的分数并做好登记、核分并签名确认等工作。采用答题卡作答时,考生须按规范要求填涂答题卡。如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无法阅卷的,由考生自己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阅卷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考评资格,较高的业务能力,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同时要熟悉鉴定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本次鉴定的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严格按照试卷事前拟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一百六十八条 阅卷评分前,鉴定机构必须清点试卷袋,确认应回收的试卷袋或光盘数量无误,试卷上有关考生信息已统一封装屏蔽后,方可组织考评人员实施评卷工作。

第一百六十九条 阅卷评分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检测方法和评分标准,对评分尺度进行讨论。统一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和办法。

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考评人员的分工。笔试阅卷应采取流水作业,按照题型分组进行。实操考核的检测评分则应按工序或考试项目分组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阅卷人员评卷时,一份试卷须由两名或以上阅卷人员评阅。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每道大题的得分(正分)标在本题上方的表格中,每道小题错误的减分(负分)标在扣分处,得分减分要清楚、标注规范。阅卷人员应在试卷相应的评分试题栏签名,统分人应在试卷的统分人栏签名,阅卷人员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场地。

第一百七十一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阅卷人员签名一律使用蓝黑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考评人员不得擅自篡改评卷、判卷结果。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阅卷人员须在改动处签名。对大面积更改分数现象,要附文字说明。

第一百七十二条 阅卷人员阅卷评分时不得私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开密封线查看考生姓名、准考证号,阅卷人员不得涂改考生答案、成绩或更换工件。不得随意处理散装试卷或标识不清的工件等。

第一百七十三条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报告并请有关人员解决,不得擅自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阅卷人员发现试题、参考答案有误或有疑问的,须向市技鉴中心报告。待市技鉴中心确定处理办法后,再进行评卷。

第一百七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将每个操作项目分数按规定比例折算相加,算出考生的实操分数后,在评分汇总表上签名确认。

第一百七十六条 发生错判时,经市技鉴中心审核确认后,由考评人员完成修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由于误评、误录等原因确需修改结果的,必须经市技鉴中心审核后,由经办人对修改的记录予以签名确认。

第一百七十八条 所有参与评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卷规程开展评卷工作,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部分 成绩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各鉴定机构根据试卷成绩,并核对《考场记录表》和《考生签到表》缺考和考场纪律情况后,汇总考生成绩数据。

第一百八十条 本市鉴定成绩数据由具体组织实施鉴定的鉴定机构统一汇总、录入、报送,具体包括:登录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考平台,按考生各科目的实际分数录入各科目的实际成绩、核实无误后,打印考生成绩单、在成绩单上填写参与鉴定的考评员名单、按考务员对所报的成绩表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名确认;到市技鉴中心服务窗口交纳《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以下简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以下简称《考场记录表》)和所有鉴定科目的《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考试签到表》(以下简称《考生签到表》)、合格考生的二寸免冠黑白照或白底彩照(合格考生照片需按报考的顺序号排列,并在照片背面注明考生姓名)(证书一体化忽略交照片步骤);在报考平台上完成成绩上传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成绩经市技鉴中心审批后,考生可直接登陆本中心网站查询成绩数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国统考、全省统考的成绩处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部分 成绩公布及复核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市日常鉴定考试成绩数据、成绩表由鉴定单位汇总上报,市技鉴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成绩审核过程中,出现疑似考生代签、成绩分数需要核查、成绩表没有签名确认、成绩表漏盖公章、考评员信息有误、考生资料复查有误、资料提交不齐等异常情况,将不受7个工作日时限限制。

第一百八十四条 成绩复核申请: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在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内,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各鉴定机构提交《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由鉴定考点向市技鉴中心申请成绩核查,市技鉴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鉴定机构。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

(二)主观题试卷卷面是否有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三)技能操作考核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上机考核无考试成绩的;

(五)试卷、答案有误;

(六)论文(或项目方案)答辩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第十二部分 空白证书管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空白职业资格证书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伪造、推销、贩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不得擅自跨市、区调剂证书。各县级市、区之间互相借用或调剂证书须报市技鉴中心备案,由市技鉴中心负责统一安排调剂。

第一百八十八条 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发放管理,建好证书出、入库台账,严格鉴定合格人员信息审核,规范证书盖章制度。空白证书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

第一百八十九条空白证书数量严格按照录入鉴定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数量进行发放。

第一百九十条 严格控制废证率,安排有责任心,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证书的打印工作。做好证书出错原因及错证数量的登记与统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做好损耗证书的登记工作,每年6月和12月将废弃证书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报市技鉴中心。由市技鉴中心汇总后上报省鉴定中心;废弃证书销毁时,应按级别数量及相应的号码做好登记,由两人以上签名核实后,方能进行销毁处理。签名登记表须进行存档保管。

第十三部分 证书核发

一、证书规范

第一百九十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的填写内容,包括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若姓名中个别汉字不能打印,需由发证的市技鉴中心工作人员用黑色签字笔以正楷字填写完整,并加盖校正章。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六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职业(工种)名称超过八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姓名两个汉字的中间不允许有空格。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书上“文化程度”栏应分别填写:文盲及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职高、中职中技、高技、大专、大学、硕士、博士。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证书鉴定日期处应填写发证机关审核标准办理证书的日期,即证书生效日期。发证日期指证书的打印日期。

证书编码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编码方案》(劳培司字[2001]62号)规定编码。2000年代码从00开始,逐年顺排。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填写。

第一百九十七条 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应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l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两项中最低成绩确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证书照片处需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黑白照或白底彩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证书发证机关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委托发证的各县级市、区分别盖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和各县级市、区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

第二百条 证书填写内容必须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未按照上述要求填写与验印的证书,一律为无效证件。

第二百零一条 成绩审核通过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编制证书编码及《发证审批表》,并打印证书,打印完成的证书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验印后颁发。

第二百零二条 《成绩登记表》是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核发的依据。《成绩登记表》由鉴定所(站)依据考核结果登记,包括考生基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成绩等。

第二百零三条 原《技术等级证书》八等级划分与现行等级的对应关系为:初级(职业资格五级)与原等级的一至三级对应,中级(职业资格四级)与原等级的四至六级对应,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与原等级的七、八级对应。厨、点师的等级划分:初级(职业资格五级)与原八等级的四、五级对应;中级(职业资格四级)与原八等级的三至一级对应;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与原八等级的特三至特一级对应。

第二百零四条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使用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办理证书,并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二百零五条实行全省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在证书发证机关处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二百零六条实行全市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其鉴定合格人员,统一在证书发证机关处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应盖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二、办证要求

第二百零七条 市技鉴中心收齐办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后25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如遇空白证书短缺等情况,核发证书将不受时限限制。

第二百零八条 证书办理具体要求

(一)办证资料要求

1、《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登记表》;

2、《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生考试签到表》;

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

4、合格人员相片(一体化证书不需另交相片)。

(二)办证照片要求

1、普通证书办证照片要求

(1)照片为持证人近期正面直边免冠白底彩色或黑白照(光面相纸),其他颜色不予受理;

(2)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头发不能遮住眼睛、眉毛、耳朵,考生眼睛尽量向前平视; 考生免冠照片(不可戴帽、头巾、饰物挡住面部),不可带有色眼镜(比如墨镜、彩瞳);凡有印章的相片、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以及采用彩色打印机自行打印的不合格照片不予受理;

(3)照片为二寸相片,人像尺寸要求如下:半身证件照尺寸: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头像大小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受理;

(4)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正楷字写清楚姓名,须待墨水完全干后方可与其它照片叠放一起。如前一张相片笔墨印到下一张相片上,相片模糊、抹花,均不予受理;

(5)只需提交合格人员的相片,并须将相片分级别按报考号码升序顺序等捆扎,用信封装好。

2、一体化证书办证照片要求

(1)职业资格证书内页一体化的报考流程与现报考流程一致,但必须上传考生的相片;

(2)照片文件类型:JPG格式,不超过20K,大于306像素*378像素;

(3)照片要求: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照片为持证人近期正面直边免冠彩色照,背景必须是白色;考生不可穿白色衣服拍照,尽量穿深色衣服;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五官清晰可见,头发不能遮住眼睛、眉毛、耳朵,考生眼睛尽量向前平视;考生免冠照片(不可戴帽、头巾、饰物挡住面部),不可带有色眼镜(比如墨镜、彩瞳)。

(三)领证程序

1、领证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证书领取,凭《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办理回执》领取证书;

2、领证注意事项:凡经各鉴定所或学校集体报名参考的考生,由报考单位负责集中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鉴定中心不面向考生个人办理。

(四)证书遗失补发程序

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鉴定中心申请补发。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

具体证书遗失补发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2)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光面无花边相片1张;

(3)声明证书遗失的报纸(需属国家认可公开发行);

2、领取证书:

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无情况反映,申办人凭身份证、申办补发职业资格证书回执到受理的鉴定中心领取新证。

(五)证书个人资料变更程序

1、提交资料。申办人须带齐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二寸免冠白底光面无花边相片1张。以下情况须另附相应证明材料:

(1)若因个人原因更改全名的,必须出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且在曾用名一栏有原名记录;

(2)若因换二代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需全部更换的,必须提供加盖公安部门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

(3)若因培训点录入错误导致考生证书资料出错,由培训点提出申请,由培训点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培训点申请办理。

2、领取证书。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申办单位、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及身份证到受理的鉴定中心领取新证。

第二百零九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故遗失,补办证书需要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补发”字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换发中英文证书,换发证书需要在证书发证日期处加“换发”字样。

第二百一十条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动合作人员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需换中英文对照证书的,按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省鉴定中心审核或鉴定复核后,对换证人员资料进行登记备案。我市对本市提出换证的人员进行相关登记,以备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持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外劳务或出国定居人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向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在出国换证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技能不相符的,由市技鉴中心统一安排实操测试,测试合格者给予办理出国换证;测试不合格者,回原培训单位重新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换证;在换证登记表上加意见并盖章;换证人带齐如下资料到省鉴定中心换证:

1、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

2、原《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3、二寸直边免冠白底近照一张;

4、2001年11月之后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使用国家题库,且带有三个考评员签名的试卷原件;

5、国外邀请函和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1999年10月1日后没有使用国家或省题库组织鉴定而获得证书的人员一律不能换证。

(二)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需换证的对外劳务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带以下资料到省鉴定中心办理换证,并填写《出国劳务人员换证登记表》:

1、《职业资格证书》;

2、二寸免冠直边白底近照一张;

3、国外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出国护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新版的中英文版职业资格证书,不需要换证。

三、证书鉴别

第二百一十一条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广州市政策文件规定,需要办理证书鉴别证明的人员。

第二百一十二条 办理证书鉴别具体要求

(一)提交资料要求

1、持有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本人提交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以上证件需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开具鉴别证明的材料。

2、持有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本人提交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以及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含有鉴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培训单位、鉴定机构和原发证机构联系电话等内容的证明(以上证件需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开具鉴别证明的材料。

(二)办理程序

1、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持提交申请材料到受理部门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出具证书鉴别证明。

2、持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持提交申请材料到受理部门进行验证,材料核实通过后出具证书鉴别证明。

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核实后发现提交的资料是虚假资料,本中心将没收其资料,以后不再出具证书鉴别证明。如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有差异的,由本中心安排免费实操测试或面试测试,测试成绩合格者给予出具证书鉴别证明。

第十四部分 质量通报

第二百一十三条 通报对象为全市鉴定机构,包括院校、鉴定所(站)、鉴定点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状况。

第二百一十四条 市技鉴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对鉴定采取不定期现场督导,检查有关考场安排、人员安排、考试实施等鉴定工作,督导人员对现场督导的情况作如实纪录和确认,作为质量督导工作情况通报的原始档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 通报方式。以文件形式向全市鉴定机构进行通报,并在市技鉴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通报项目及相应处理办法

(一)申报材料造假、考试作弊等,一旦核实,取消考生申报资格或考试成绩,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该考生的任何职业(工种)鉴定申报;

(二)报考机构初审不严格,复审抽检送审材料的5%,及格率低于80%的,全部退回重审整改后再报,二次送审还出现同样情况的,拒绝该机构当期鉴定申报;

(三)培训机构涉嫌协助虚报材料的,经查核,一年内不接收该机构的任何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四)考评人员徇私舞弊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不再聘用;

(五)考场严重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经查核,1年内停止在该考场安排考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市职业技能通报采用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公布。

第十五部分 鉴定收费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通过审核批准成立鉴定站的鉴定机构,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审。

第二百一十九条 各鉴定机构取得《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后,到财政部门申请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账号,收取鉴定费时,使用该账号登陆财政征收系统,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办法进行缴费。未取得鉴定所(站)资质的报考单位,应到技鉴中心收费窗口办理缴费事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未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各执收单位不得自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鉴定机构应在报考资格审核后,鉴定考核考试前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未及时、足额上缴鉴定费的单位,由技鉴中心定期通报,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鉴定机构鉴定成本支出由技鉴中心通过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返还。

第二百二十一条 各鉴定机构必须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亮证收费。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接受价格、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其它形式的监督。

 

1、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个人申请表.doc

2、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守则.doc

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doc

4、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doc

5、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doc

6、信息化考试系统管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