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15号)

2011.04.21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市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根据我省鉴定所(站)建设实际,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工作是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按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切实做好所属所(站)的质量评估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金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简称示范评估)。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所(站)要以质量评估为契机,认真检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的执行情况。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工作由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此分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每一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四、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扎实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4月30日前各所(站)完成自查工作,各市组织由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组成的评估组,对本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5月1日至5月30日,省厅组织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高级考评人员组成的若干评估组,对省属鉴定所(站)、市上报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级金牌鉴定所(站)。6、7月份,迎接部示范评估组的评估。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认真搞好自查自评。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所列评估项目,进行量化自评。按《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自评得分在75-79分的可申报省级金牌鉴定所(站),得分在80分以上的可申报国家级示范所(站)。

六、自查评估结束后,各所(站)撰写正式质量评估自查情况报告(附打分依据复印件),按隶属关系于4月20日前分别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所属所(站)自查情况和评估情况综合整理后于4月30日前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省级金牌、国家级示范所(站)的,填写《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表》(见附件),与自查报告一并上报省厅。

七、除人社厅函〔2011〕33号规定的直接列为不合格所站的8种情况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一年内没有开展工作的,直接列为不合格所(站),限期半年进行整改。凡两年没有开展鉴定工作的,撤消鉴定所(站),吊销鉴定许可证。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黄晓红 0571-87057810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吴蔺 0571-85211850

附件:1.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

2.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评估办公室人员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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