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开展全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1.04.02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132号)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文件,发出了《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鉴于我省已于去年底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年”检查验收活动和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评估活动,经研究,决定将部里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与我省的两项活动结合起来,合并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二)合格评估工作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附件2),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三)示范评估工作使用《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附件3),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指标有: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质量建设的工作措施等。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评“回头看”阶段(2011年4月8日前)

在去年省厅“两项活动”的基础上,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根据合格评估表内容和标准要求,认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回头看”,进行自查自评,再一次对机构岗位设置、规章制度、档案资料管理、设备设施、工作程序、鉴定过程、证书发放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落实和完善,并填写合格评估表。根据人社厅函[2011]33号文件要求,存在八种问题(见附件1)之一的鉴定所,直接评估为不合格。请各鉴定所认真对照检查。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9日—15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鉴定所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所属鉴定所的合格评估工作。各鉴定所严格对照部里合格评估表的内容和标准要求进行自评打分。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鉴定所,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可申请参加示范评估。

(二)示范评估阶段(2011年4月16日—24日)

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鉴定所,自愿申请参加示范评估的,填写示范评估表,与合格评估表、工作总结一并于4月25日前上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同时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其中,市(州)所属鉴定所申报示范评估的,需经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统一上报。

(三)示范评估审核阶段(2011年4月25日—5月10日)

省厅根据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鉴定所申报情况,组织评估工作组进行复审评估。推荐鉴定所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参加全国示范鉴定所评估。

(四)国家复评阶段(2011年6月-7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根据示范评估标准评选全国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工作要求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评估,是加强鉴定机构建设、规范鉴定工作行为、提升鉴定管理水平、推动鉴定质量提高的重要活动。开展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评估,将起到树立榜样、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的积极作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鉴定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回头看”,确保质量管理评估活动顺利实施,把真正符合条件的鉴定所推荐出来,带动今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评估工作的说明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3、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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