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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含民办技校)。
二、职责分工
(一)省厅负责全省民办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对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以及对市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抽检。
(二)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检查评估。
三、实施安排
本次检查评估活动分为自查自评、集中检查和实地评估三个阶段。时间为2011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评,4月20日前完成。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标准》(见附件2)要求,对2010年度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和客观评估。重点对教学管理、收费标准、财务管理、师资管理、制度建设、培训能力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准备好年检材料。年检材料包括:
1、2010年开展培训的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报告表(附件1);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5、《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财政票据等副本;
6、有变更学校名称、负责人、地址和办学类型的须同时按有关要求提交变更申请。
(二)第二阶段:集中检查,4月25日前完成。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所辖各培训机构2010年度开展培训工作的情况,结合其年检材料逐一集中检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于4月20日前将上述年检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请于4月18日至20日携带年检材料到南昌市惠苑宾馆(南昌市福州路4号,总台电话0791—6221333)进行集中年检。
(三)第三阶段:实地评估,5月31日前完成。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各学校年检材料,组织评估小组(不少于3人)对部分培训学校进行实地评估,抽查比例不低于所属学校总数的20%。实地评估以《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标准》为主要内容,填写《实地评估报告表》(见附件3),并签字确认。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5月份组织抽查小组,对部分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培训机构年检情况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将予以全省通报。
四、公示评估结果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连续两年未开展培训或每年培训规模不足100人的;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或财政票据的;
4、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但超过一个月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8、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10、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二)检查评估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对优秀者可给予表彰;检查评估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严重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和拒不接受年度检查评估、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可撤销其办学资格。因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检查评估结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于6月15日前将本地区年检总结、培训学校通讯录(电子稿,见附件4)报送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评估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主动迎检,积极配合,对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标准》不断完善学校基础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教学水平。要通过检查评估促进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三)办理变更及注销《许可证》事项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可到“江西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jxzp.gov.cn)职业培训专栏查询。
联系人:谢忠祥 联系电话:0791-6386105
附件:
3、实地评估报告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