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23号)

2011.03.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事业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机编办〔2010〕125号文件“整合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中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要求,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管理业务由新组建的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统一标准、统一考务管理、统一题库管理、统一证书管理、统一考评人员管理、统一督导人员管理,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和原则

(一)培训考核对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技术工人。

(二)培训考核原则: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自2011年3月1日起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不断完善。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任制。

二、培训考核要求

(一)申报条件

1.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申报条件:技术工人聘用并转正后,可申报初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0年并被聘任为初级工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5年并被聘任为中级工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专业工作年限18年并被连续聘任为高级工满3年且高中或技校以上学历,可申报技师考核;被连续聘任为技师满3年且技校以上学历,可申报高级技师考核。

2.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被解聘后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从企业调入或通过公开招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根据申报条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3.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再进行复核认定,根据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一条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经审核符合定级条件的,下发批准文件。

4.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但因改变职业(工种)参加培训考核的技术工人,须先进行同一等级的培训考核,不能直接申报上一等级的培训考核。

5.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不能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待处分满一年或审查结束后,经单位批准,可申报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二)资格审查

1.自治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初级工、中级工定级和晋升条件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审批表,报本工种的行业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核。

2.各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初级工、中级工定级和晋升条件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审批表,报本地区工考办进行资格审核。

3.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定级和晋升条件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各地、各行业工考办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各行业工考办将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员名册一并报自治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经审核合格人员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三)培训考核

1.培训

(1)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应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培训考核站参加培训。不参加培训的技术工人不得申报考核。

(2)培训考核站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要求开展培训。要保证职业道德培训的时间和内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计划,必须单列职业道德培训内容。工人技术等级工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名称予以规范。

(3)培训考核站经批准可面向社会开展全国统考职业和自治区统考职业的考前培训。

2.考核

(1)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含职业道德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部分,理论考试合格者,参加实际操作考核,两项成绩都合格者,方可参加综合评审。

(2)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试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确需命制试卷的,严格按照国家题库运行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四)证书核发

1.各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中级工培训考核结束后,由人事局下发批准文件。

2.各行业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初级工、中级工培训考核结束后,由行业人事部门(工考办)下发批准文件。

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培训考核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批准文件。

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验印。

(五)机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办公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站的管理,参照现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执行。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对培训考核站的督查力度,并及时调整考核站。

(六)信息化管理

各地、各行业工考办及工考站,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信息数据库,将本地区、本行业技术工人信息通过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和新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xj.osta.org.cn)进行公示,以便查询。

(七)具体操作性文件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

三、收费标准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646号)核定的收费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金额。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培训考核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工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行业、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将意见和建议汇总上报至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 系 人:杨芳

联系方式:0991—2609238

地 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137号

邮 编:830002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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