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评估验收和抽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新职鉴字[2011]10号)

2011.03.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工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地、州、市人事局工考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各厅、局、行业、企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办,自治区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1〕13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于4月11日至4月30日对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进行评估验收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组织形式

本次评估组成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专家)、质量督导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评估时间、步骤和方法

本次评估验收和抽查工作于2011年4月11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分为两个步骤进行:

(一)4月11日至4月15日,评估组对自治区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行业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办、自治区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进行评估验收。

(二)4月16日至4月30日,将组成三个评估组,同时对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进行重点抽查。

第一组抽查地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石河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

第二组抽查地区:伊犁州、博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

第三组抽查地区: 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三、具体安排

(一)评估组成员及评估验收机构确认

1、各评估组由7名成员组成,具体名单经我中心研究确定后,于评估前三天通知本人。

2、参加评估验收的自治区鉴定机构及工考机构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机构申报及自评情况选定,于评估前三天通知评估单位。

3、参加重点抽查的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评估组共同商议选定后进行抽查。

(二)评估专项会议

1、评估前准备会议。各评估组出发前,我中心将召开评估验收专项会议,明确评估验收机构、具体日期、评估验收要求及每个机构的评估验收重点等具体事项。

2、评估后小结会议。各评估组当天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由评估组组长召开评估验收小结会议,对评估验收机构提出具体评估意见,汇总评估分数,评估组全体组员在评估验收机构分数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做到当天评估当天出成绩,并严格保密。

3、评估总结会议。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各评估组组长将本组评估总体意见及评分表、分数汇总表、对评估机构提出的具体意见等评估材料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汇总。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全区评估验收材料,于5月15日前将评估验收结果及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报情况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召开评估总结会议,对全区评估验收情况做一总结。

(三)其他事项

1、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办和工考站,必须参加评估。

2、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选实施办法》(附件)申报,且必须参加评估。

3、本地区或本行业(院校、企业)无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具备评优资格。

希望各地、各单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本次评估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米合古丽、杨芳

联系方式:0991-2609238

传 真:0991-2609223

地 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137号

邮 编:830002

附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自治区级优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评选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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