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办发〔2011〕13号)

2011.02.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业、院校、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站:

为提升我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33号)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机构评估验收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评估验收工作,是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工作秩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鉴定质量,维护职业资格证书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评估内容

此次评估验收范围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管理办公室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站。

(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各地、各部门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

2、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

4、考务软件配备使用情况;

5、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情况;

6、高技能人才队伍鉴定考核情况。

具体内容和标准及评分办法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估验收评分表》(附件1)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1、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配备、办公场地及设备情况;

3、鉴定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具仪器、配置情况;

4、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控制情况;

5、考务软件配备使用情况;

6、考务管理、档案管理和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具体内容和标准及评分办法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验收评分表》(附件2)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管理办公室:

1、工考办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3、培训考核建设、教学大纲情况;

4、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指导工考站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6、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情况。

7、考务管理、题库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

8、成立以来的培训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束后的审批情况,审批材料的归档情况(审批时间、审批通过程度等)。

具体内容和标准及评分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办评估验收评分表》(附件3)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站:

1、考核站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2、教学及操作技能考核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3、培训考核建设、教学大纲情况;

4、授课教师的素质、技能及授课效果;

5、培训课时完成情况;

6、专业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的组织实施情况;

7、培训考核学员的管理情况;

8、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9、建站以来的培训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束后的审批情况,审批材料的归档情况(审批时间、审批通过程度等)。

具体内容和标准及评分办法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评估验收评分表》(附件4)执行。

三、时间安排

此次评估验收采取自查、复查和抽查方式,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2011年2月至3月15日)

各地、各行业在2010年度年检的基础上,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包括部批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根据评分表相关内容进行自查。

(二)复查阶段(2011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地、各行业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工作组,根据评分表相关内容,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进行复查。

(三)抽查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我厅组织评估验收组,根据评估标准,对各地、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进行重点抽查。

具体评估日期及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评估验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二)复查结束后,各地、各行业于2011年4月5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自查情况报告(包括评分表、评估验收综合情况表)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厅评估验收组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通知鉴定机构。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检查结束时,检查组现场对鉴定机构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考机构)评估验收综合情况表》(附件6)。

(四)申报参加自治区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选的单位,要对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附件5)进行严格自查,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申请报告及自查情况报告(包括评分表、评估验收综合情况表)。没有示范所(站)的地区、行业,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不能被评为优秀中心。示范所(站)评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下文安排。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我区批准成立的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需按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查、复查并参加评估验收,上报相关材料。凡未参加此次评估验收和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我厅将不予办理鉴定收费和鉴定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各地区、各行业要高度重视评估验收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有效的文件资料、统计报表、业务原始记录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和评选推荐。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评估验收结果

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评估验收中出现否决项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60分及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评估结果为优秀,具备参加自治区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选条件。在此基础上,我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荐参加全国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选。

(二)评估验收为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考机构,予以表彰;评估验收不合格的鉴定机构,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撤消。

(三)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通报评估验收情况,颁发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牌匾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结果。

联 系 人:米合古丽、杨芳

联系方式:0991-2609238 传真:2609223

地 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137号

邮 编:830002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估验收评分表(略)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验收评分表(略)

3.机关事业单位工考办评估验收评分表(略)

4.机关事业单位工考站评估验收评分表(略)

5.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略)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验收综合情况表(略)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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