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示回访办法》的通知(陕职鉴函﹝2011﹞1号)

2011.01.24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市(杨凌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规范管理,经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示回访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示回访办法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下简称鉴定补贴)工作的管理,鼓励举报鉴定补贴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惠民政策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是陕西指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对举报各类鉴定补贴过程和补贴资金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经审核同意,以省中心名义发放奖金以资鼓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省中心举报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资金是指:我省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由政府出资进行的补贴。

第三条 省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省中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第四条 省中心在实施奖励时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条 对举报属于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行举报奖励:

1、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2、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

3、收取考生鉴定费用又领取补贴资金的。

第六条 补贴资金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按照实际追缴补贴额的大小实施奖励。具体的奖励金额,省中心酌情确定。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一案实施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在收到案件结案告知书之日起半年内提出。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也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获得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条 省中心在案件查结,并收到奖励申请一周内,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实施奖励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省中心填写申请表(附1)。

第十二条 收到奖励申请后,省中心应当签署审核意见(附2),其中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还应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金额。

第十三条 省中心应对奖励申请进行审议,同意予以奖励的,确定奖励的人员、奖励标准,报中心领导批准实施;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第十四条 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省中心应当制作奖励通知书 (附3)或不予奖励决定书 (附4),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或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省中心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省中心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申请人对奖励的意见、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登记表(附5)等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所发生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中心预算。

第十八条 对经查实的补贴鉴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1、由省中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追回的补贴鉴定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国库。

3、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奖励申请表;

(2)奖励审核表;

(3)奖励通知书;

(4)不予奖励决定书;

(5)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示回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下简称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鉴定是指日常职业技能补贴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补贴考核、大学生职业技能补贴鉴定等。

第三条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负责人是本市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市中心具体分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负责人,对其承担的鉴定补贴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管辖的鉴定补贴公示、回访工作全面负责;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长和省、市中心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办的补贴鉴定公示、回访工作负直接责任。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人对全省补贴鉴定公示、回访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省中心上报鉴定补贴前,应将鉴定情况在考生所在地公示5天;在补贴申请报告中应有有关公示情况的陈述。

第五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号码、工种和级别、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回访内容应包括考生参加鉴定考核情况、对鉴定补贴政策的了解情况、鉴定考核公示情况、逢考必巡情况、持证就业情况等。

第七条 市中心在申报鉴定补贴资料时应有不少于10%的考生的可靠联系电话;省属鉴定所(站)在申报鉴定补贴资料时应有不少于15%的考生的可靠联系电话。

第八条 省、市中心应采取电话回访、现场调研回访、专题检查回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鉴定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九条 省中心对公示和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扣减鉴定补贴指标、取消评先资格、取消鉴定补贴资格等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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