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的通知(新职鉴字[2011]1号)

2011.0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考中心),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行业、院校、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分析质量,真正发挥统计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运行监控和决策指导作用,现对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做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统计报表及报送

(一)报表类别

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分别为《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表1》(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表2》(见附件2)、《专项能力考核情况细目表》(见附件3)。

(二)报表周期及报送形式

上述报表实行季度报送,上报时间为每季度后5日内。各职业技能鉴定(工考)中心按照各自管理范围报送报表;自治区直属鉴定(工考)机构直接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报表。以上三个报表都必须分别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纸质文档必须包含完整的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以及单位签章,出现缺项的报表视为废表。

二、统计汇总及分析

各鉴定机构以季度为周期,对本季度三个月数据进行汇总形成季度报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必须包含:基本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趋势预测、对策建议。季度统计汇总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三、统计通报及考核制度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按现行通报制度,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展及各鉴定机构鉴定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终, 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对全年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作为各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年检、评估验收、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统计责任制

各鉴定机构接到通知后,请填报《统计负责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登记表于1月20日前上报我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统计工作责任人、填报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991-2609260

传真:0991-2609233

地址:乌鲁木齐市和平南路137号

邮编:830002

中心网站:http://xj.osta.org.cn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表1》

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综合情况表2》

附件3:《专项能力考核情况细目表》

附件4:《统计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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