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申报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考评人员的通知(辽技鉴[2010]20号)

2010.11.17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专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省)统考”)工作质量,确保全国(省)统考综合评审水平,省中心拟扩大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公共营养师等20个职业(详见附件1)全国(省)统考考评人员队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以下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二)熟悉全国(省)统考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具有丰富的职业培训和工作实践经验,在本职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获得相关职业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口才、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非培训机构法人或工作人员。

二、申报程序

在满足推荐条件的前提下,坚持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市(单位)推荐,经省中心审核并培训合格后进入考评人员数据库。被推荐为候选人的,需由本人填写《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考评人员申报表》,并经所在市(单位)盖章同意后上报省中心。

三、考评人员管理

(一)考评人员受省中心委托参与全国(省)统考命题、阅卷、综合评审、成绩分析等工作。省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

(二)省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并建立考绩档案。年度评估主要从考评人员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参加省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情况以及对鉴定工作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

(三)考评人员聘任期满,可重新填写《辽宁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考评人员申报表》,经审验合格者,省中心与被聘用的人员重新签定聘书。

四、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前解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一)工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被投诉并经查实;

(二)连续二次未参加省中心指定的工作或培训;

(三)年满六十五周岁;

(四)由于健康等原因不适宜从事考评工作的;

(五)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联系人:孟醒 王伟

联系电话:024-22955879 024-22925521

EMAIL:lnmx024@sina.com

附件:

1、申报职业列表(略)

2、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申报表(略)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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